案件流程:
诉争商标申请人赵某,1998年6月设立北京*联商标咨询服务部,2003年5月申请诉争商标,2003年7月设立北京*联*商标代理公司。
2005年商标异议,2009年异议不成立并生效,2014年10月,诉争商标转让给本案第三人武某;
2016年4月,国美电器对诉争“国美”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2018年4月,商评字[2018]第70141号《关于第3574427号“国美GUOMEI”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认定:
无效宣告不成立,商标维持注册。
2019年12月,一审法院作出(2018)京73行初6204号判决:“被诉裁定对国美公司援引引证商标一主张2001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知产库注:驰名商标条款)保护的无效理由未予审理,存在漏审,构成程序违法,应予撤销”,遂撤销被诉裁定。
2020年12月,二审判决公开:撤销一审,驳回起诉。
二审判决对“一事不再理”是实体还是程序问题,新旧法如何衔接问题,有详细论述,具体学习二审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