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北省的一家二锅头酒厂便因在商品外包装醒目位置标注“北京二锅头酒”,被法院认定构成虚假宣传,并判赔10万元。
“北京”酒竟是河北酿
北京红星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红星公司)是一家专门生产二锅头酒的北京企业,其前身为国营北京酿酒厂,成立于1949年5月。经过多年的发展,“红星二锅头”已成为知名的二锅头酒品牌之一。
2006年10月,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红星公司的“红星”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此外,“红星”还被商务部认定为“中华老字号”。
香河京运酿酒厂(下称京运酿酒厂)位于河北省香河县经济技术开发区,成立于2014年4月,其投资人曹某于2007年在第33类酒(饮料)类别上申请注册了第4615780号“京运”商标。
2018年,红星公司发现京运酿酒厂生产的酒类产品外包装与红星公司的第4600693号立体图形商标,无论是从整体构图还是局部信息上进行对比,均构成实质性相似,涉嫌构成商标侵权。此外,红星公司还认为,京运酿酒厂的产品并非产自北京,实际产地为河北廊坊,但是在产品显著位置标注“北京二锅头”商品名称,意图傍靠“北京二锅头”的知名度,极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被控侵权产品产于北京,该行为在性质上系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涉嫌构成不正当竞争。
2020年,红星公司将京运酿酒厂诉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下称西城法院),要求京运酿酒厂立即停止相关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并索赔20万元。
终审判定构成侵权
针对红星公司提起的诉讼,京运酿酒厂抗辩被控侵权商品非其所生产。
西城法院经审理后首先认定了京运酿酒厂的商标侵权行为。法院认为,京运酿酒厂的被控侵权产品在立体形状、色彩搭配、文字排列、装潢元素的构成以及整体结构方面与红星公司第4600693号立体图形商标相比均无显著差别,构成近似,在红星公司企业及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京运酿酒厂仿冒红星公司注册商标的意图明显,应认定两者构成商标近似。
综上,西城法院判决京运酿酒厂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维持了该判决。
明确“伪造产地”性质
据了解,白酒行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一般体现为在商标和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之上,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行为。而司法实践中,对于伪造产地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问题界定并不清晰。有业内人士表示,该案中将“伪造产地”视为虚假宣传,列入不正当竞争的范畴,对于规范市场,促进良性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具有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