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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篇文章为你解读依法调整网络域名纠纷研究

计算机网络域名是一种互联网络服务标识。人们日益增强的对互联网络商业和信息服务的需求甚至是依赖,决定了域名的重要社会价值。我国保护和规范域名的现有法律和制度规范包括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行业规范等。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根据案件当事人争议的法律关系性质等具体案情,确定调整域名纠纷应当适用的法律。为了顺应网络经济时代的要求,国家立法机关应当进行明确的立法,建立更加完善的域名纠纷调整机制。

网络域名是指相对于数字网址而言的互联网上的文字网址,即接入单位在网上的文字地址,又称字符化之后的IP地址。网络域名实际上就是网络服务者在互联网上的服务标识,网络服务者通过经营管理和宣传,提高域名的声誉,使域名产生价值,成为名牌网络服务标识。

作为网络服务标识,目前国际通用的是英文域名系统。域名的全称是一个从该域到根的标签序列,中间以“。”分割,如https://www.sohu.com.cn、https://www.21cn.net等。这里的cn,是中国在国际互联网信息中心(InterNIC)正式注册并运行的顶级域名。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域名体系,提高计算机和网络的普及应用程度,2000年11月7日,信息产业部通过了信部电[2000]1048号《关于互联网中文域名管理的通告》,通告指出,“中文域名是含有中文文字的域名,是我国域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积极推进中文网络信息资源的开发,促进网络应用普及,加快中文域名的应用,经批准,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已于2000年初开通中文域名试验系统并提供注册服务。”中文域名包括纯中文域名和带有CN的中文域名两种,纯中文域名,通常为“中文域名。中国”、“中文域名。公司”等形式,或者注册带有CN的中文域名,即“中文域名。CN”形式。但是中文域名仍然是建立在英文域名基础之上的,不过是综合了搜索引擎或网络智能导航等目录服务形式而已,中文域名必须被“解析”成国际通用域名才能完成联机。因此中文域名属于建立在国际通用域名基础之上的应用层服务标识。

依法调整网络域名纠纷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域名具有国际性、惟一性和存在空间的虚拟性。互联网络是人为建立起来的一种跨国界、跨时空的虚拟世界,域名是一种全球统筹协调运行的信息资源。一个企业如果想要在互联网络这一虚拟空间立足,就必须通过域名注册获得域名权。网络虚拟空间的无国界性,决定了域名注册时的国际统一性,使一个域名被注册以后,在全世界就成为惟一的,任何其它机构域不能再注册相同的域名,否则即为侵权;域名存在空间的虚拟性,致使域名权益被侵犯或者域名侵犯商标权或者其他合法标识权以后,受害方举证难度相对较大。

网络域名的权利属性和发生网络域名纠纷的不可避免性。域名是包含了注册人一定创意、具有特定内涵、引导用户联机进入某一网站或者网页信息源的地址代码,同时也是区别网络服务商及其服务的标识,因而必然具有不容侵犯的权利属性。人们日益增强的对互联网商业和信息服务的需求甚至是依赖,决定了互联网不容置疑的社会作用,进而决定了域名的重要商业或非商业社会价值。对域名的规范和保护涉及到网络的秩序和发展。在利益的驱动下,难免会有人恶意抢注他人驰名商标为域名,从而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驰名域名作为一种有价值的服务标识,也可能受到侵犯。域名纠纷具有很强的涉外性,我国加入WTO之后将全面融入国际经济社会和国际法治社会,更需要依法调整国际域名纠纷。

对于域名权益,有的学者认为应当将其归为知识产权,还有的学者认为域名权益具有上述与普通知识产权不同的特点,因而主张域名权益应当属于比知识产权更高一层的另一个范畴-信息产权。有的学者则否认域名的权利属性。在网络经济迅猛发展的时代,否认说显然并不代表历史的发展方向。首先,域名存在空间的虚拟性并不能否认域名的权利属性,“虚拟”并不等于“虚无”。我们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说“眼不见为虚”,但是在科技发达的现代社会,“眼不见为虚”与“眼不见为无”是两种不同的认识论。例如,虽然无线电频率看不见摸不着,但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应当在依法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权之后,才能使用无线电台,依法取得的无线电频率使用权受到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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