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专利权人竟自己将自己申请的专利无效了,这是为什么?
我们先来看法律依据,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的授权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也就是说既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可以对授权专利提出无效。
首先,可以通过无效自己的专利来确认专利权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众所周知,国内的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专利并不进行实质审查,授权后是否稳定,还是一个疑问;而就算是发明专利一样会存在不稳定的情况,因为审查员在审查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并不一定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专利权人通过对自己的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能够进一步地确认自己专利的稳定性,以提高侵权诉讼的胜率。
其次,可以通过无效自己的专利达到“一事不再理”的效果。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就无效宣告请求作出决定之后,又以同样的理由和证据请求无效宣告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受理。
根据该法条可知,假如专利权人宣告自己专利权无效失败,那么在将来无效程序中就产生了“一事不再理”的效果,那么其他请求人便不能以同样的理由和证据请求无效宣告,必须寻找新的证据或理由,这样就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阻止他人请求宣告专利无效的作用,使后续请求人提出无效请求存在一定的困难。
再次,可以通过无效自己的专利可以对权利要求进行修改,以提高专利的稳定性。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九条规定,在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过程中,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可以修改其权利要求书,但是不得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不得修改专利说明书和附图,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不得修改图片、照片和简要说明。
根据该法条可知,专利权人在无效宣告过程中是可以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修改的,那么专利权人对自己专利提出无效时,便能够主动将有瑕疵和缺陷(当时撰写不清楚或不被支持)的权利要求进行修改,以提高权利要求书的稳定性,避免轻易被竞争对手无效掉。但是专利权利人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修改方式为删除、合并权利要求或删除技术方案。
在知识产权保护中,专利无效是被企业运用得最多的一个专利法规之一。企业可以通过请求宣告竞争对手所掌握的专利无效,以此消灭竞争对手的技术门槛。而自己无效自己的专利,其实是一种主动防御的保护方法。
但是,专利权人在对自己专利提出无效时需要十分慎重。根据请求原则,专利复审委员会一般不会超出请求人请求的范围来审查,但复审委员会也能够依职权审查一些缺陷,故而专利权人提出无效需慎重,避免弄巧成拙。更需要注意的还有,专利权人无效自己专利只能是部分无效,不能全部无效;所采用的证据需是公开出版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