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本国优先权,是指申请人在中国第一次提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就相同主题又向专利局提出后一申请并要求享有优先权。本国优先权能带来哪些便利?
(1)在符合单一性要求的条件下申请人可以通过要求本国优先权,将若干在先申请合并在一份在后申请中,从而减少以后需要缴纳的专利年费,达到节约开支的目的。
(2)申请人可以在优先权期限内实现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互相转换。
(3)申请人可以利用本国优先权制度延长保护期限。申请人也可以在首次申请后,在优先权期限行将届满前,重新提出一个与首次申请完全一致的申请,要求首次申请的优先权,从而实际上起到将其专利权的保护期延长1年的作用。
在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在后专利申请中,申请人的确可以增加、补充首次申请中所不包括的内容,但是如果要求保护含有新增加内容的技术方案,也就是在某项权利要求中写入新增加的技术特征,则该项权利要求不能享受优先权,只能以其实际申请日为准。对于新增加的内容来说,在后申请与申请人另行提交一份普通的专利申请没有什么不同。所以,当我们说利用本国优先权可以补充完善首次申请时,其意义仅仅在于允许在后申请的说明书中写入新的内容。当然,即使如此,以这种方式要求本国优先权对于申请人来说仍可能是具有某种价值的。
《专利法》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第三十条 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专利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本国优先权的相关知识有哪些
本国优先权是指申请人在本国提出首次申请后,在一定期限内就相同主题在本国再次提出申请的,可以享有首次申请的优先权。
本国优先权的适用范围限于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本国优先权在优先权期限、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资格、优先权要求成立的条件等方面与外国优先权相同。
在先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本国优先权的基础:
(1)已经享受过外国或本国优先权的,不得作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基础;
(2)已经被批准授予专利权的,不得作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基础,其目的是为了避免重复授权;
(3)属于按照规定提出的分案申请的,不得作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基础。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申请人,要求外国优先权的,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下列文件:
(1)国籍证明;
(2)申请人是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其营业所或者总部所在地的证明文件;
(3)申请人的所属国,承认中国单位和个人可以按照该国国民的同等条件,在该国享有专利权、优先权和其他与专利有关的权利的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