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是一种很特殊的权利,技术飞速发展的今天,专利生命周期呈缩短趋势,其自身价值也会不断衰竭。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专利价值减损,股东是否应承担责任,应承担何种责任,就值得探讨。
一种观点是无过错说,即只要知识产权出资缩水,该出资股东就需承担补足责任,其他股东无论其出资时是否具有主观过错,均承担连带责任。
另一种观点是过错说,只要知识产权出资股东按照法定程序出资,无主观过错就无需承担补足责任,其他股东的连带责任自然也免除,经过作价评估,即使公司成立后出资价值随时间移转迅速或缓慢地贬值。
其实,专利权价值减损是一种常态。随着公司法的发展,法定资本制早已式微,过分强调出资对债权人责任已无必要,无过错说是法定资本制下一种产物,强调对股东及债权人的出资责任。
通过协议约束,对专利价值,股东、债权人专利自有价值判断,可以有效解决价值减损风险,不需要法律强制规定补缴责任。
“公司资本绝不是公司任何时候都拥有的全部资产,它不过是公司成立时注册登记的一个抽象的静止的数额。”说白了,在创新产业过分强调初始出资没有意义,创新是以企业家为主体的商业活动,对技术价值及前景的评估,不是评估机构的“纸面规则”,而是一种“市场预判”,法律无法做出强制性干预。因为股东和债权人都愿意认可这种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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