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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同外观不同功能是否涉及外观专利侵权?解析外观专利侵权判定标准

外观设计专利是目前申请量较多的一种专利类型,与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相比,外观设计专利的审查没有那么严格,申请周期也比较短,提交专利申请后6-8个月即可获得专利授权,加上外观专利申请费用低,深受专利申请人的喜爱。

赛贝小编发现很多客户在咨询专利问题时,经常会问到如果产品功能不同,但是产品外观与别人的专利外观相同,会不会涉及到专利侵权?

在谈外观专利侵权之前,首先我们要了解一下外观专利的概念——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称之为外观专利,它的保护范围以申请时的图片或者照片为准。

通常情况下,判断是否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路径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一、应审查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产品是否属于同类产品。

同类产品是指用途完全相同的产品,产品类别不同的,即使其外观设计的形状、图案以及色彩设计三要素相同,也不应认为是外观设计相同。例如,一个用来装饮料的瓶子和一个用来装洗涤剂的瓶子,即使外观相似或相同,也不会构成侵权,因为即使是一般购买者也不会因为其外观相似或相同而不知道两者是不同的产品。

二、确定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侵权产品是否属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

司法实践中的认定方法,通常是以产品的功能、用途作为标准,同时参考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即洛迦诺条约)有关商品的分类。如果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被控侵权产品在功能、用途上是相同的,就可以确定二者是相同或者类似商品,并继续进行下面第3点的比较。如果二者在功能、用途上不相同,可以认定二者既不是相同商品,也不是类似商品,到此就可以结束我们的侵权判定步骤,认定专利侵权不成立。

三、将外观设计专利与被控侵权产品进行对比

整体观察和综合判断的方式是指由对比设计的整体来确定是否与外观设计相同或相近似而不从外观设计的部分或局部对比是否相同或相近似,看二者是否具有相同美感。经过对比,可能出现以下三种结果:

(一)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与专利外观设计完全相同,就认定前者落入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专利侵权成立;

(二)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在要部上与专利外观设计基本相同,整体上属于近似,将可能根据等同原则,也认定专利侵权成立;

(三)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与专利外观设计在整体上既不相同,也不近似,就认定被控侵权产品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专利侵权不成立。

因此,赛贝知识产权平台建议,出现以上情况时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自己都拿不准是否侵权,可以选择到主管专利的部门加以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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