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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申请成功的专利转让后,专利年费该注意哪些事项呢?

专利技术是企业核心竞争力的体现,可以给企业带来可观的经济收益。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企业除了自己大量申请专利外,还会购买一些已经申请成功的专利。赛贝小编发现,不少投资企业或者个人,在通过专利转让市场获得专利之后,由于本身对于专利相关知识的缺失,所以不少获得授权的专利权人在缴纳专利年费时遇到一些问题,如年费缴纳时间、产生滞纳金等。今天赛贝小编就跟大家聊一聊专利转让之后涉及到的专利年费问题

专利年费是指专利权人依照专利法规定,自被授予专利权的当年开始,在专利权有效期内逐年应向专利局缴纳的费用,专利年费缴纳标准可具体查看《专利知识:一篇文章告诉你缴纳专利年费的意义和标准》。但是由于对专利知识的不了解,很多个人和企业人在通过转让获得专利后,往往会碰到忽略缴交专利年费等一系列问题。

1、专利年费的减缓

在专利授权前,已获准专利费用减缓的,自授权当年起连续三个年度可按已批准的减缓比例缴纳年费。如:授权日在第三个专利年度内生效,专利权人按批准的减缓比例缴纳第三年、第四年、第五年的年费,自第六年起则按全额缴纳年费。

2、缴费届满日如是法定节假日

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专利年费期限届满日是法定节假日的,推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届满期限日。

3、专利年费滞纳金计算规定

专利届满之日起后的六个月可以补缴年费,但会产生相应的滞纳金,凡在六个月的滞纳期内第一次缴纳年费滞纳金不足的,专利权人再次补缴时,应依照实际补缴日所在的缴费时段的滞纳金标准,补足应缴纳的年费滞纳金。专利权人因专利权终止办理恢复手续的,专利年费滞纳金应按当年年费全额的25%缴纳。

例如:年费滞纳金5%的缴纳时段为7月5日至8月4日,滞纳金为30元,但仅缴纳25元。缴费人在8月6日补缴滞纳金时,应依照实际缴费日所在滞纳金时段的标准10%缴纳,滞纳金应为60元。

除了忽视专利年费缴纳之外,还有很多个人和企业在获取专利之后会初夏专利年费多缴、重缴、错缴的情况,对于此类情况,赛贝知识产权平台专利顾问建议当事人可以自缴费日起三年内,提出退款请求。

1、退款请求人应当是该款项的缴款人。申请人(或专利权人)、专利代理机构作为非缴款人请求退款的,应当声明是受缴款人委托办理退款手续。

2、请求退款应当书面提出、说明理由并附具相应证明。

例如,专利局开出的费用收据复印件、邮局或者银行出具的汇款凭证等。提供邮局或者银行的证明应当是原件, 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供经出具部门加盖公章确认的或经公证的复印件。

3、退款请求应当注明申请号(或专利号)和要求退款的款项的信息(如票据号、费用金额等)及收款人信息。

当事人要求通过邮局退款的,收款人信息包括姓名、地址和邮政编码;当事人要求通过银行退款的,收款人信息包括姓名或者名称、开户行、账号等信息。

以上就是购买专利后容易在专利年费上出现的一些问题,缴纳专利年费是维持专利权的基本条件,专利缴费是有期限的。超过期限的六个月之内(包括刚好六个月)还可以继续补缴,如果超过了6个月,专利权就终止啦。企业好不容易通过专利转让获取了专利权,如果因为忽视缴纳专利年费而导致专利权的终止,那就太可惜了。所以在专利转让之后一定要重视专利年费问题,在专利转让时就与原专利权人对这块内容沟通清楚做好万无一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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