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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外观设计专利权与著作权发生冲突时该如何处理?

我们在上一篇文章中分析了外观设计专利和著作权的区别,虽然它们的保护对象和权利内容不同,但有些作品可能会既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同时又享有外观设计专利权。

在我国,工艺美术品可以申请外观设计专利,诸如手镯、耳坠、项链、戒指、装饰性玻璃制品、装饰性篮筐、装饰用的瓷器、艺术陶器、花瓶、小雕像、镶嵌画、人造花、人造水果、人造灌木枝等,这些工艺美术品属范畴,不受著作权保护。

绘画、书法、摄影、影视、图形等作品首次用于工业品外观设计的,受著作权之保护;在同类产品上再次使用该作品的,则由专利法调整,不为著作权法保护。

那么当外观设计专利权和著作权产生重合和冲突时该怎么办呢?

对于著作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重合的问题,可采取“一次卖绝”的方法来解决。

“一次卖绝”是指绘画、书法、摄影、影视、图形等作品用于工业品外观设计时,著作权人必须将在该产品上使用的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转让给生产者。权利转让后,该产品则同上专利法调整,不再适用著作权保护制度。

“一次卖绝”的办法有以下特征:

第一、生产者首次将著作权所保护的作品在产品上使用,必须征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第二、作品的著作权人必须将在同类产品上使用的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卖绝。

第三、“一次卖绝”后,该产品只适用专利法,取得外观设计专利的,他人不得仿制,未取得外观设计专利的,任由他人复制。

第四、该作品在不同种类的产品上使用的权利,仍属于著作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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