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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时,如何判断专利是否丧失新颖性?

外观设计专利的载体是工业产品,顾名思义是指工业产品在视觉上的观感,构成要素是形状、图案和色彩。

我国专利法第23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

这就是说,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条件是新颖性和独创性。因此,获得外观设计专利的应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1、必须具有新颖性

2、应具有独创性

3、应富有美感

4、应适于工业应用

具体我们重点来看看外观专利新颖性这一特点。

新颖性是外观设计获得专利权的基本条件,就是说,获得专利的外观设计必须是前所未有的。我国专利法规定,对新颖性的判断:其时间标准以申请日为准;其地域标准,出版物上的公开采用世界标准,使用公开采用国内标准。也就是说,获得专利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且不相近似”。

那么怎样判断外观设计不丧失新颖性呢?

专利法第24条对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前6个月内,不丧失新颖性的各种情况作了规定。

1、首次展开:指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第一次展出的发明创造。在这种情况下提出申请时,申请人应当声明,并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提交组织单位出具的有关该发明创造已经展出及展出日期的证明文件。

2、首次发表:指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包括技术鉴定会议)上第一次发表的发明创造。学术会议指学术会议或国际学术会议。技术会议包括鉴定会议是指国务院部委直接组织和主持的技术会议。申请人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提交证明文件。

3、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情况是指发生非法滥用权力和剽窃他人发明创造的行为。例如,某人未经所在单位或者共同完成单位的许可,将职务发明创造或者共同完成的发明创造公开。发生这些情况时,只要实际权利人在公开的6个月内提出申请,并提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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