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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情况下修改外观设计图片或照片不属于超范围的修改

根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专利申请文件提交后,申请人可以对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一定要注意不能超范围。

我国专利法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我们在《申请外观专利时这样修改外观设计图片或照片可能会导致超范围》一文中介绍了可能会导致超范围的图片或照片修改情况,那么哪些情况下对外观设计图片或照片的修改不会超范围呢?

一、增加或改变视图形式,未增加或改变视图内容

增加图片或者照片,如果该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设计内容在原图片或者照片中已表示,该修改属于在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范围内的修改。例如,原图片或者照片中不包含左视图,申请补交左视图。如果左视图表示的内容已显示在原立体图中,则该修改未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二、增加相同或对称面的视图

增加相同或者对称面的视图,尽管增加的内容在原图片中未显示,如果根据本领域设计常识,能够确认增加的内容与已经显示的面有相同或者对称的关系,可以视为增加的内容已经表达,该修改不属于超范围的修改。

申请人需要注意的是,只有当改变(包括增加、减少、变化)极其微小时,才有可能被认定为不会导致修改超范围,一般情况下,形状或图案的改变通常会被认为属于超范围的修改。

三、修改绘制视图中的错误

绘制视图中的错误在所难免,如果原图片或者照片存在视图不对应等形式缺陷,针对这些缺陷进行修改,如果修改后的设计内容属于能够依据该产品所属领域设计常识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该修改属于不超范围的修改。

四、修改视图名称

修改视图名称通常不会导致修改超范围,但若结合视图来看,表达的设计发生了改变,则仍会认为修改超范围。

五、删除不易见面的视图

删除显示产品的非易见面或者常见面的图片或者照片,或者删除产品相同或者对称面的图片或者照片,属于不超范围的修改。

六、删除视图中的多余内容

由于我国要求外观设计图片中不得有虚线、阴影线等多余线条,因此,删除表达内部结构的虚线以及弧面过渡效果线、阴影线等多余线条,属于在原图片表示范围内的修改。

七、删除非图形用户界面的画面

对于包括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而言,修改时如果删除图形用户界面以外的“内容画面”,不属于修改超范围。

由此可见,如果不具备一定的经验和专业知识,想要成功的申请专利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中间可能会出现各种问题不说,可能还会导致专利申请失败,因此最好委托给专业的专利代理机构比如赛贝知识产权平台,他们会专业负责你的专利申请事项,只需要花一份钱就能省下无数的时间和精力,何乐而不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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