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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对外观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主动修改,需注意这些问题

我们在此前的文章中谈到过,如果专利申请人提交的外观专利申请文件有误,是可以进行补救的,有些错误审查员可以依职权进行修改,专利申请人也可以主动申请修改。那么在修改过程中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

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1、修改时机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的主动修改时机是自申请日起 2 个月内。

2、可修改的内容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主动修改时对专利申请文件都可以进行修改。外观设计的专利申请文件主要包括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请求书、外观设计图片或照片、外观设计简要说明。因此,申请人在主动修改期限内可以修改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外观设计图片或者照片、外观设计简要说明等内容(请求书中除产品名称以外的修改属于著录项目的修改或变更)。当然,“可以修改”并不意味着可以随意修改,是在一定范围内的修改。

3、修改不符合要求的后果

对于申请人的主动修改,审查员应当首先核对提出修改的日期是否在自申请日起两个月内。对于超过两个月的修改,如果修改的文件消除了原申请文件存在的缺陷,并且具有被授权的前景,则该修改文件可以接受。对于不接受的修改文件,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未提出通知书。

对于在两个月内提出的主动修改,审查员应当审查其修改是否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修改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的,审查员应当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通知申请人该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补正后仍然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可以根据专利法第三十三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作出驳回决定。

以上就是外观专利申请主动修改的注意事项,如果大家对这方面内容还有如何不清楚的地方,欢迎咨询赛贝知识产权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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