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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时,这样修改简要说明才不会超范围

根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专利申请文件提交后,申请人可以对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一定要注意不能超范围。

我们在此前的文章中介绍了修改外观设计图片或照片的注意事项,今天我们来看看怎样修改简要说明才不会超范围。

简要说明是对产品图片或者照片的说明或限定,用来对外观设计产品的设计要点、省略视图以及请求保护色彩等情况进行扼要的描述。

新专利法实施后专利局对外观设计简要说明有了新的撰写要求,在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简要说明中必须包含以下内容: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名称、用途及该外观设计产品的“设计要点”,并且要指定一幅能表明该“设计要点”的图片或照片。其中外观设计产品的名称和用途主要用于确定该外观设计产品的类别,“设计要点”则主要是指与现有外观设计相区别的产品的形状、图案及其结合,或者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或者部位。

简要说明的修改是否超范围应结合图片或者照片综合判断。

产品名称和用途对外观设计具有解释和说明作用,对产品名称和用途的修改应该以图片作为基础,与图片表示的内容一致。一般来说,将原来与图片内容不一致的产品名称和用途修改为一致的,都属于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范围内的修改;如果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外观设计可以适用于多种产品,具有多种用途,申请人将一种产品名称修改为另一种产品名称,将一种用途修改为另外一种用途,也不属于超范围的修改。有关产品名称的修改是否会超范围已经在前面讨论过,用途的修改与产品名称应保持一致。

设计要点、指定一幅最能表明设计要点的图片或者照片两项是对外观设计图片或者照片的描述性的内容,对这两项内容的修改一般不涉及修改超范围的问题,主要是修改得是否恰当。

对同一产品的多项相似外观设计提出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指定其中一项作为基本设计。申请人可以自由选择哪一项设计作为基本设计,对其修改不会导致修改超范围,但有可能涉及多项外观设计能否合案申请的问题。

产品的透明部分;关于单元图案连续方式的说明;细长物品的长度采用省略画法;产品由透明材料或者具有特殊视觉效果的新材料制成;请求保护的外观设计包含色彩;关于外观设计产品属于成套产品的说明等内容,如果对上述内容的修改完全基于原图片或者照片,一般都属于在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范围内的修改。例如,原图片或者照片为彩色的,无论增加还是删除请求保护色彩的简要说明,均属于不超范围的修改。

简要说明中与修改超范围关系最密切的内容主要是有关省略视图原因的内容:

1.如果根据原图片或者照片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得出简要说明存在错误,那么改正错误的修改属于不超范围的修改。例如,原图片中已包含左视图,但简要说明中却写明“左视图与右视图对称,省略左视图”,明显与图片表示的内容不一致,删除该简要说明属于不超范围的修改。

2.如果根据原图片或者照片无法直接地、毫无疑义地得出原简要说明存在错误,那么修改简要说明是否超范围的判断标准适用前一部分“修改外观设计图片或者照片”的规定,即此类简要说明修改的判断标准应与图片或者照片修改的判断标准相同。

以上就是修改简要说明不超范围的相关内容和注意事项,可以发现其中还是涉及到很多专业知识,如果不具备一定的经验,最好委托给专业的专利代理机构处理,如果大家对这方面还有任何疑问,欢迎咨询赛贝知识产权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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