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赛贝资深顾问为您解读中美外观设计专利有何区别

大家知道中美两国的商标注册制度是有很大差别的,比如中国商标注册实行“申请在先”原则,美国商标注册实行“使用在先”原则;美国商标注册还涉及到宣誓、使用声明等等。

其实不仅商标注册不同,中美国两国的专利申请也有很大的区别,今天赛贝知识产权平台资深专利顾问就为大家解读一些中国外观设计专利与美国外观设计专利的几大不同之处。

1、两国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不同

中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专利法所称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

美国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要广的多,可以是装饰性的包装、构造,也可以两者兼而有之。根据《美国法典》第三十五编第一百七十一条其允许“任何新型首创的产品的装饰性设计”获得外观设计专利。

美国专利法还规定:外观设计专利的客体不仅仅局限于独立物件的外观设计。如用虚线注明“未主张”的部分,则物品的这些部分可获得专利保护。这也成为了美国司法实践的一个重要方面。

另外,美国法律还规定具有若干用途,并可形成“不得仅就图像取得外观设计专利”的情况下,字体可受外观设计专利保护。

2、两国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审查程序不同

我国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采取形式审查制度,不需要像申请发明专利一样进行实质审查,因此审查周期相对较短,通常在6-8个月之间;相比之下,美国外观设计专利就需要更久的申请时间,因为它还需要经过实质审查,所以审查周期较长。但是,美国已授予专利权的外观专利普遍比我国授予的外观专利要稳定,这也是其一个特点。

3、两国外观设计专利的授权实质条件不同

中国专利法第23条规定了外观设计的授权条件如下:“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授权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本法所称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

根据美国专利法规定,为获得专利保护,外观设计必须符合大多数适用于发明专利的标准。外观设计获得专利必须满足的要件有:新颖性、首创性和非显而易见性、装饰性以及不是由产品的功能得来等规定。

4、两国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期限不同

我国《专利法》规定中国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自申请日起十年;美国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限更长,保护期限为自核发证书之日起15年。

可以发现,中美两国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制度还是有很大区别的,美国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更广,同时通过实质审查等程序保证,使得外观设计专利授权质量高,权利状态稳定,起到了鼓励外观设计申请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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