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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外观设计专利分类方法和依据

我们知道商标是有分类的,商标有45个大类,每个大类下有若干个小类。专利也是如此,根据专利的用途也可以分类,今天我们就来看看外观设计专利分类。

外观设计分类是针对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进行的,分类号由“LOC”、“(版本号)”、“C1.”、“大类号-小类号”组合而成(以下所述分类号是指“大类号-小类号”),例如LOC(9)C1.06-04。多个分类号的,各分类号之间用分号分隔,例如:LOC(9)C1.06-04;23-02。

一、外观设计专利分类的依据

外观设计分类应当以申请人提交的图片或者照片中表示的产品为依据。为保证分类的准确性,申请人应当提供产品类别及其所属领域等信息。记载在请求书中的“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及简要说明中写明的“所属领域、用途、使用方法或使用场所”等信息可以对图片或者照片中表示的产品的类别起解释或限定作用,可以作为分类的依据或参考。

在请求书中记载的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与外观设计图片或者照片中表示的产品不一致的情况下,分类审查员应当根据外观设计图片或者照片给出分类号,并且对此情形进行标注。

在申请人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给出外观设计产品的类别的情况下, 在确定该产品的类别时一般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但申请人给出的类别不准确或者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审查员可以依职权对该类别进行修改,给出准确的分类号;在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未给出外观设计产品的类别的情况下,审查员可以依职权给出产品的分类号;在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审查过程中,由于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名 称修改等原因需修改分类号的,应当由审查员重新进行分类。

二、外观设计专利分类的方法

外观设计分类一般应遵循用途原则,不考虑制造该产品的材料。产品的用途可以从申请人提供的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图片或者照片,以及产品的使用目的、使用领域、使用方法等信息中获知。

确定产品的类别,应当按照先大类再小类的顺序进行。一件外观设计产品的类别应属于包含其产品用途的大类和该大类下的小类,如果该大类下未列出包含其产品用途的小类,则分入该大类下的99小类,即其他杂项类。

对于产品的零部件,有专属类别的,应当将该零部件分入其专属的类别,例如汽车的轮胎,应分入12-15类;没有专属类别的,且通常不应用于其他产品的,应当将该零部件分入其上位产品所属的类别,例如打火机的打火轮,应分入27-05类。确定产品的零部件是否具有专属的类别,并不限于与分类表中的具体产品项一一对应,例如验钞机的外壳,应分入10-07类。

对于因时代的发展衍生出新用途的产品,一般仍应当保持其传统用途的所属类别。例如灯笼,其已逐渐从以往单纯的照明设备演变为装饰用品,仍应将其分入26大类照明设备中。

以上就是外观设计专利分类的依据和方法,大家在提交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时一定要选择正确的分类,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资料也对外观设计专利分类有参考作用。如果大家不确定自己的外观设计应该如何分类,欢迎咨询赛贝知识产权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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