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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韩国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审查制度

我们在上一篇文章中谈到了申请韩国外观设计专利所需要的资料,基本上与中国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资料相同,但是细节上有些微区别。

但是中韩两国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审查制度却有很大的区别。

大家知道中国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实行形式审查制度,也称登记制度,即只要专利行政部门经过初步审查,认为该申请手续完备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就授予专利权。采取形式审查制度,主要是因为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内容较为简单,只作形式审查可以加快审批速度,使这些实用技术尽快为社会所利用,充分发挥专利制度的作用。对于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取得专利权的实质条件而取得了专利权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可以通过以后的无效申请和宣告程序宣告其无效。

而在韩国则不同,韩国按照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类型采用实质审查和无审查两种模式,二者专利权效力相同。其中,无审查的方式类似于中国的形式审查。

无审查制度是指对于可适用无审查制度的外观设计,仅针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是否具有形式上的问题以及是否扰乱公共秩序或公德进行审查,并不进行实质审查。无审查制度特设立了单独的公告系统,以无审查方式授权的外观设计专利将与经过实质审查合格而授权的外观设计专利公告数据分开公布。

由于无审查制度仅对部分实质性授权条件进行审查,因此,韩国在无审查模式中增加了“异议程序”,主要是指无审查授权后的专利自动成为异议对象,任何人都可以在登记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对其专利权提出异议申请。

无审查制度的审查周期一般仅需2至3个月,获得专利权的速度更快。但无审查制度的申请范围具有局限性。韩国加入海牙协定后,无审查制度申请范围仅限于洛加诺分类表中的三大类产品,即第2类, 服装和时尚产品;第5类, 纤维产品、床单和植物类;第19类,文具、办公用品、美术材料类。

实质审查制度,主要是指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被提出后,首先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后,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公开其申请。对于符合实质审查授权条件的申请,审查员作出注册决定,注册后公布。审查时对发现不符合实质审查授权条件的申请,通知申请人其不予授权的驳回理由,待申请人修改后根据情况作出注册或者驳回决定。申请人对驳回决定不服的,后续可以上诉至知识产权法庭、专利法院及最高法院。

总的来说,韩国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无审查制度和实质审查制度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这两种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审查制度各有各的优势,大家在申请韩国外观设计专利时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需求综合实质审查及无审查的优缺点,有的放矢,充分利用韩国专利制度的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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