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在上一篇文章《浅谈外观设计专利与著作权的权力冲突问题》中谈到,工业产品的外观设计兼具作品和工业产权的特点,因此其不可避免地受到著作权法和专利法的双重保护,因此换句话说,著作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之间的重叠与冲突可说是与生俱来。
那么当外观设计专利和著作权发生冲突时该如何解决呢?
要解决外观设计专利和著作权的冲突,就目前情况而言,可以选择行政途径或司法途径。
一、行政途径
著作权人认为他人侵犯自己的著作权的,也可以请求著作权管理部门进行查处,各方对版权管理部门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著作权人也可以通过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申请的途径寻求保护。著作权人和专利权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二、司法途径(民事途径)
如果外观设计专利权人独立完成其外观设计方案,则专利权人在对其整体设计享有专利权的同时也对其要部享有著作权。
此时,如果他人抄袭其要部而形成“作品”,即构成对专利权人著作权的侵犯,专利权人可依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
如果是外观设计人剽窃他人作品,使他人作品成为自己外观设计的组成部分,并且整体取得了外观设计专利权。此时,如著作权人认为专利权人侵犯自己的著作权,可以适用民事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人民法院适用著作权法保护自己的著作权。发起侵权之诉。
外观设计兼具著作权与工业产权的特征,而外观设计专利与著作权两种权利取得机制的差别,使得两种权利具有同时合法存在的基础,这意味着某作品被授予了外观设计专利权,也不会因此使作者的著作权丧失。
我国虽然没有明文规定保护实用型艺术品,但我国著作权法亦没有明文将之排除在外。且我国在参加的国际条约中已明确承诺对实用艺术品予以保护,因此对外观设计的保护具有双重性。
而对于大多数持有外观设计的个人和企业来说,最好的办法还是对外观设计进行分别保护,避免百密一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