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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外观设计专利合案申请条件及申请方法

根据修改后的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自2009年10月1日起,除了成套产品的外观设计以外,同一产品的相似外观设计也可以在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中提出。这不仅大大降低了申请人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费用,还在某种程度上避免了长期以来一直存在的外观设计“重复授权”的问题。

那么外观设计专利合案申请有哪些条件呢?怎样判断自己的外观设计是否可以申请合案申请呢?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提交原则上是一设计一申请,新修改专利法的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了两种可以合案申请(即作为一件申请提出,并按一件申请收费)的情形:

(1)相似外观设计必须是针对同一产品的。一般情况下,经整体观察,如果其他外观设计和基本外观设计具有相同或者相似的设计特征,并且二者之间的区别点通常在于局部细微变化、该类产品的惯常设计、设计单元重复排列或者仅色彩要素的变化等情形,则认为二者属于相似的外观设计。

(2)成套产品是指由两件以上(含两件)属于同一大类、各自独立的产品组成,各产品的外观设计构思相同,其中每一件产品具有独立的使用价值,而各件产品组合在一起又能体现出其组合使用价值的外观设计产品,例如由咖啡杯、咖啡壶、牛奶壶和糖罐组成的咖啡器具。

相似外观设计申请制度是一种方便申请人的合案申请制度,它充分保护和鼓励发明人的设计构思。对于同一设计人对其产品做出的系列设计,提供一种更加合理的保护方式。相似外观设计申请授权后,其中的各项外观设计均具有独立的专利性。在专利权转让中,既可以整体转让,也可以单独转让。因此,申请人应当准确理解相似外观设计的判断标准,以便灵活运用该项制度,并从中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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