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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外观设计专利或可保护产品局部设计

《专利法》第56条第2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该规定表明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对象是产品,外观设计必须与产品结合为一体。如果单纯是一种创新图案、画稿,没有使用于某一载体之上便不能得到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

这也就是说,我国外观设计专利只对产品的整体外观设计给予专利保护,对于产品的局部设计创新不能给予保护。对于只想保护产品的一部分的设计也必须要以整个产品作为载体进行保护。

这种专利保护的方式相对来说不够灵活,也不利于鼓励设计人积极从事外观设计专利创新。

针对这种情况,6月28日,专利法修正案草案二审稿中,增加对产品“局部的”外观设计给予专利保护的规定,如果草案通过,我国外观设计专利或将可以保护产品局部设计。

其实关于产品局部设计保护,其他国家的专利法已有相关规定。我们在《浅谈韩国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和授权条件》一文中谈到过,韩国外观设计专利就可以保护产品的部分外观设计。部分外观设计是对产品的形状、构造、色彩及其组合的外观设计的一部分进行登记的制度。通常情况下,部分外观设计与整体外观设计两者之间是通过申请文件中记载的产品附图及外观设计说明来界定的。

此次专利法修正案草案二审稿将产品局部外观设计添加到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中,也是对我国外观设计专利的一种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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