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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时该如何理解“新颖性”要求

我们在《在深圳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必须满足哪些必要条件?》一文中谈到过,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首要条件就是外观设计必须具有新颖性。

《专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了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条件: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本条所说的新颖性与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新颖性不同,它包含了“不相同”和“不相近似”两方面的要求。“相同”,是指不仅外观设计本身相同,而且采用设计方案的物品也相同。但仅此规定还不足以满足授予专利权的条件,还应满足“不相近似”的要求。所谓“相近似”有不同的情况,包括:物品相同,形状、图案、色彩相近似;物品近似,形状、图案、色彩相同;物品相近似,形状、图案、色彩也相近似。

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对外观设计专利的新颖性进行了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其中包括以下两种情形:

1、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

不属于现有设计,是指在现有设计中,既没有与要求专利保护的外观设计相同的外观设计,也没有与其实质相同的外观设计。因此,是否属于现有设计归根到底是对两项外观设计是否构成相同或实质相同进行判断。

2、应当不存在抵触申请。

不存在抵触申请,是指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换言之,抵触申请是指在涉案专利申请日以前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的并且在申请日以后(含申请日)被公告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将抵触申请归入“新颖性”的范畴,其判断标准与是否属于现有设计相同,同为对“相同和实质相同”的判断,即“同样的外观设计”指相同和实质相同的外观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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