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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情况有哪些?

我国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实行形式审查制度,即只要专利行政部门经过初步审查,认为该申请手续完备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就授予专利权。

这里讲的初步审查,同发明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程序基本一样,即主要对外观设计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进行审查,主要审查两个方面:

一是对专利申请文件的形式进行审查。即审查申请人的专利申请是否具有本法第二十六条或者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文件和其他必要的文件,以及这些文件是否符合规定的格式。

二是对专利申请的内容进行初步审查。主要是审查发明专利申请是否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是否符合本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关于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的规定;是否符合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关于一件发明只能作为一件申请提出的规定;对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是否符合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以及是否有其他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等。

那么哪些情况下不能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呢?

1、取决于特定地理条件、不能重复再现的固定建筑物、桥梁等,例如,包括特定的山水在内的“山水别墅”,不能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

2、因其包含有气体、液体及粉末状等无固定形状的物质而导致其形状、图案、色彩不固定的产品,如每翻转一次形成不同图案的沙画,不属于可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客体。

3、产品不能分割、不能单独出售或使用的局部或部分设计,如帽檐、杯把、阀门旋柄等,不给予外观设计专利保护;但可单独出售的产品部件本身的外观设计,如纽扣、锅盖、门拉手等可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

4、对于有多个不同特定形状或图案的构件组成的产品而言,如果构件本身不能成为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产品,则该构件的外观设计不属于可授予专利权的客体;仅仅在这些不同特定形状图案的构件组合在一起,共同作为一件产品时,其外观设计才属于可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客体。

5、不能作用于视觉或者肉眼难以确定、需要借助特定的工具(如经紫外线照射或置于一种酸性溶液中)才能分辨其形状、图案、色彩的产品,则该产品包含不能作用于视觉的或者在特定条件下才显现的形状、图案、色彩的外观设计不能被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

6、要求保护的外观设计不是产品本身常规的形态,如餐巾叠成各种形状的外观设计,不给予外观设计专利保护。

7、以自然物原有形状、图案、色彩作为主体的外观设计,如南京雨花台的雨花石,不给予外观设计专利保护。

8、纯属美术范围的作品,如前面所指出的由画家做出的一幅画及其复制印刷品等,不给予外观设计专利保护。

9、仅以在其产品所属领域内司空见惯的几何形状和图案构成的外观设计不能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

10、文字和数字的字音、字义不属于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内容。

11、产品通电后显示的图案,例如电子表盘显示的图案、手机显示屏上显示的图案、软件截面等,不给予外观设计专利保护。

以上就是不能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几种情况。大家在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前要核查一下自己的产品设计是否属于上述情况,若发现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属于这十一种情况之一,首先考虑是否存在对其作出修改而使其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可能,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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