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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问题

众所周知,任何权利都是受到其范围限制的,权利只在其范围内有效。专利权是一种独占垄断权,对其权利范围的限定尤为重要。权利范围确定过窄,不利于权利人,而权利范围确定过宽,又可能使权利人滥用权利,从而对公众不利。

所以,恰如其分地确定一项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是我们在保护外观设计专利中首先要解决的问题,也是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难点之一。

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专利法第五十九条则对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作出了限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表示在图片或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产品为准。法律的这一规定,为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的确定建立了一条相当客观的标准。这条标准表明:在确定外观专利保护范围的时候,要力图排除主观的因素,力求客观。

但实际上,在法律的实施上,外观设计专利的独占权范围和其禁止权的范围是不相同的,专利法第五十九条规定虽然比较顺利地解决了外观设计专利独占权的范围问题,但其尚不能足以解决外观设计专利的禁止权的范围。

例如:一个动物形状的“钟”的外观设计图能明确的表示这是一种钟的形状、色彩和图案或其结合,从而确定其要求中国专利局授予的专利独占权就是“这一个”动物形状的闹钟,但是这一项外观设计的图纸中表示的产品设计尚不能表明,当这种动物形状的设计被用作笔筒和玩具时,动物形状“钟”的权利人是否有权行使禁止权。这就需要我们在确定动物形状“钟”的独占权时,亦要为其划定排他禁止权的范围,从而在专利权人的权利和公众利益之间划一条线,恰如其分地确定两者之间的合法权益界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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