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专利制度的起源和发展
欧洲是专利制度最早的发源地,从1474年威尼斯诞生世界上第一部专利法,到18~19世纪欧洲各国专利法的相继颁布,由于相互间在立法思想上较为接近,为国家法之间的协调及欧洲专利公约的最终形成奠定了基础。经过几十年一波三折的磨合与磋商,终于在1973年由欧洲14国在德国慕尼黑签订了欧洲专利公约,并于1978年正式生效,截止目前欧洲专利公约已有38个成员国和2个扩展国。
随着科技的高速发展和世界各国政府对知识产权的愈发重视,欧洲专利的申请量逐年增长。在欧洲专利局2020年3月12日发布的一份专利数据报告显示,就2015至2019年的数据(如下图1所示)来看,2019年的欧洲专利申请量又创新高,达181406件,相比2018年增长了4%。
报告中也指出,该局在2019年收到来自中国的专利申请共计12247 件,较2018年增长29.2%,增幅位居十大专利申请国之首,申请量上也首次超过法国,成为仅次于美国、德国、日本之后的第四大申请国。报告中也指出中国专利申请主要集中在数字通信、计算机技术、电机、仪器和能源等领域。
其实自2017年起,中国就已成为欧盟最大的进口贸易伙伴和第二大贸易出口对象国,中欧的货物进出口总额也不断在增加。中欧经贸关系发展的方方面面中,知识产权制度是其中最为重要的环节之一。随着中国政府倡导的“一带一路”政策,中国企业“走出去”的步伐也不断加快,市场不断扩大,其中,欧洲已经成为中国企业最为重要的海外市场之一。
过去,考虑到市场范围和专利成本问题,许多中国企业通常选择在欧洲某几个国家分别提交单独的专利申请,且涉及的国家范围较少,但如今,中国企业则更多通过向欧洲专利局提交统一的欧洲专利申请进行广泛布局,一方面节省了单独申请的时间和经济成本,另一方面也可以避免因各国审查标准不同导致的授权范围和授权时间不同。
因此,合理进行专利布局,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成为了企业增强欧洲市场竞争力的核心要素,那么如何申请欧洲专利,与普通国家专利相比有哪些优势,以及有哪些注意事项呢,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欧洲专利申请及审查流程
提到跨国申请平台,大家可能会很容易联想到大名鼎鼎的专利合作条约PCT国际申请,虽然与PCT申请相比,欧洲专利覆盖的国家相对要少一些,但是其本质却有很大的不同:
PCT是一种便利的专利申请途径,完成PCT国际申请后,要获得具体的专利权还需进入到各个国家,通过各国审查流程后才能获得专利权;而欧洲专利就牛气多了,直接在欧洲专利局进行受理、检索、公布和授权,只要完成必要的指定国生效手续就获得了指定国的专利权。具体的申请和审核流程如下:
欧洲专利的特点及注意事项1.专利类型、一般审查周期和保护期限:
我们通常提到的欧洲专利特指欧洲发明专利,其受理局为欧洲专利局,一般从申请到授权大概为3-5年,保护期限为申请日起20 年,需要注意的是以申请日计算第三年起至进入国家生效前,申请人需要每年向欧专局缴纳续展费(如未及时缴纳且错过六个月的附加期限的话,将会导致专利申请被视为撤回),等到专利授权公告后即改为在各个生效国缴纳年费。
2.欧洲专利的申请途径:
一种是通过《巴黎公约》途径向欧洲申请专利(在优先权日起12个月内),且需要在Search Report公开日+6个月的期限内提出实审请求;另一种则是通过 PCT途径进入欧洲申请专利(自优先权日起31个月内),需在PCT国家段31个月期限届满前提出实审请求,一般建议在PCT进入欧洲时一并请求实审。
3. 欧洲专利的申请制度:
欧洲专利采用先申请原则,因而专利申请日的确定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而且依据欧洲专利公约第十四条的规定,专利申请可以采用任何语言文本递交,这样有利于专利申请人尽早取得申请日,然后在递交申请后的两个月内再补充提交欧专局指定的语言文本(英语/德语/法语)。
申请人可以通过电子提交、面交、邮寄或传真四种方式向欧洲专利局或成员国的主管当局提交欧洲专利申请(但需注意,分案申请必须直接提交到欧洲专利局)。以电子、邮寄、传真等方式提交的,申请日为欧洲专利局的收到日;面交或者交至欧洲专利局的自动邮筒的,提交当日即为申请日。
4.优先权的主张期限:
欧洲专利申请可以在提出申请后再补充主张优先权,但最晚不能超过优先权日起16个月,这样可以给予申请人修正和补充优先权信息的机会,当然前提是欧洲专利申请需要在优先权日起12月内递交给欧专局。
5. 单一性问题:
官方对单一性的要求很严格,当审查员认为权利要求中包含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具有单一性的发明时,会要求缴纳除了第一个发明以外的检索费,或者申请人可以选择分案申请。
注意事项:权利要求总数超出15项,当放弃缴纳另一组权利要求的检索费时,提出申请时缴纳的超项费是不会被退回的。
6. 欧洲专利的保护效力:
依照《欧洲专利公约》的规定,一项欧洲专利申请,可以指定多国获得保护。一项欧洲专利可以在任何一个或所有成员国中享有国家专利的同等效力。
7. 无效和异议程序:
欧洲专利异议程序应于欧洲专利公告日起9个月内提出,如果9个月的异议期限已过,第三方要质疑欧洲专利,则需分别在各个生效国启动无效请求程序。
总的来说,欧洲专利能够提供较为简便的申请流程和节省各国分别审查的费用和时间,同时也确保了授权专利的高质量。但是目前的欧洲专利在生效后实际上是一组在各指定成员国内相互独立的专利权,在生效程序、年费缴纳、权利变更、诉讼等程序上仍需要按照各成员国各自的法律规定独立进行,这对于权利人来说还是会有一些复杂和高昂的成本,为了解决这一问题:
欧盟在2012年底通过了欧洲统一专利体系草案,包括了欧洲统一专利(Unitary Patent)、专利翻译及欧洲统一专利法院这三部分内容,旨在建立和实施统一的专利保护,在这一体系中,欧洲统一专利法院是最为关键的一步。
一旦采用统一专利体系,在统一专利授权后,将可以在统一专利法院提起一揽子诉讼,无需像目前这样分别在各个不同国家起诉,而是一揽子解决框架下所有成员国的问题。而且统一专利授权以后视为一个专利,届时将极大节省目前欧洲专利在各国单独缴纳年费的成本,也可以使申请人在欧洲范围内实施专利更加便捷。虽然目前因为英国脱欧以及部分成员国还未明确是否参与欧洲统一专利体系,但从欧专局的关于统一专利的答疑来看,预计欧洲统一专利将于2021年底开始运行,当然,具体的协议签署进度和生效时间还需后续关注欧专局官网专题板块。
风险与机遇总是并存的,虽然在新的专利制度体系下,专利的授权、诉讼等可以完成一揽子解决,但相对的,在权利人的专利权被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时,一旦判定该专利权无效,则意味着在欧洲范围内的“全部无效”。因此寻找优质的专利代理机构合作,在进行专利检索布局时就进行充分深入的分析就显得尤为重要,如果对于欧洲专利申请有更多细节想要了解,欢迎来信或来电咨询我司。
【参考资料】
1. 欧专局关于2019年申请数据的新闻:https://www.epo.org/news-events/news/2020/20200312.html
2. 欧专局关于统一专利的新闻:https://blog.epo.org/unitary-patent-2/
3. 欧洲专利公约:EPC_16th_edition_2016
4. 百度文库:欧洲专利公约修订评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