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版权保护的基础另一半是文学创作和科学研究著作,就是指根据言语、文本、标记等方式来体现创作者的观念感情或对客观性全球了解的智力造就成效。就版权保护来讲,时装设计著作的独创性,并不是指设计产品所表达的思想意识是原創的,只是指设计者对特殊艺术创意和设计构思的“表达”是原創的。
从所述时装设计的一般流程看来,时装设计无一不呈现设计者的独创性表达:最先,在样式设计方案的全过程中,室内设计师运用工艺美术方式表达其审美眼光,进而考虑了顾客的审美观要求;次之,在总体设计流程中,室内设计师务必依据不一样人的型体特点及其所有人各种各样的型体活动特性开展裁量,即“量身定制”;再度,在时装设计成形的全过程中,时装设计者针对布料的肌理效果、工艺性能、延展性等要素必须作出挑选和分辨;最终,做为时装设计终极目标的服装,更归属于设计者审美眼光最立即的表达,是一种典型性的艺术著作。看得见,时装设计是根据设计者智力造就活动所造就出的具有独创性表达的著作,理当做为“著作”获得版权保护。
虽然现阶段只能荷兰、摩洛哥等极少数國家在法律中明确时装设计受版权保护,但例如法国、乌克兰等绝大多数的國家将时装设计列入实用艺术作品以作维护。在我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的胡三三诉裘海索、中国美术馆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件案二审《民事判决书》亦确定具备较强表现力和独创性的服饰艺术作品归属于受版权保护的实用美术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