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山东省商标注册管理条例(山东省第十六次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20年7月31日通过)第一条 为了保护商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商标,是指用于区分不同企业的产品或服务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组合、色彩等。第三条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山东省商标注册管理工作。第四条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商标注册审查制度,对申请注册商标的申请人进行审查,确定其是否符合注册条件。第五条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商标注册公告制度,对申请注册商标的申请人进行公告,以便社会公众及时了解商标注册情况。第六条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商标注册登记制度,对符合注册条件的申请人发放商标注册证书,并将其登记在商标注册登记簿中。第七条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商标注册管理制度,对注册商标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理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第八条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商标注册保护制度,对侵犯注册商标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保护商标的合法权益。第九条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商标注册宣传制度,加强对商标注册的宣传,提高社会公众对商标注册的认识。第十条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商标注册服务制度,为申请人提供便捷、高效的商标注册服务。第十一条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商标注册档案制度,对商标注册的申请、审查、公告、登记、管理、保护等情况进行记录,建立商标注册档案。第十二条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商标注册收费制度,根据商标注册的申请、审查、公告、登记、管理、保护等情况,合理确定收费标准。第十三条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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