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法官,我代表被告,对于原告提出的商标无效答辩提出异议。首先,原告提出的商标无效答辩是基于商标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即商标不得与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相似,以致混淆消费者。但是,被告的商标与原告的商标并不相似,而且也不会混淆消费者。被告的商标是一个独特的图形,而原告的商标是一个文字标识。因此,被告的商标不会与原告的商标相似,也不会混淆消费者。其次,原告提出的商标无效答辩是基于商标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即商标不得与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相似,以致消费者误认为是同一商品或服务。但是,被告的商标与原告的商标并不相似,而且也不会引起消费者的误认。被告的商标是一个独特的图形,而原告的商标是一个文字标识。因此,被告的商标不会与原告的商标相似,也不会引起消费者的误认。最后,原告提出的商标无效答辩是基于商标法第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即商标不得与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相似,以致消费者误以为是同一商家的商品或服务。但是,被告的商标与原告的商标并不相似,而且也不会引起消费者的误认。被告的商标是一个独特的图形,而原告的商标是一个文字标识。因此,被告的商标不会与原告的商标相似,也不会引起消费者的误认。综上所述,被告的商标与原告的商标并不相似,也不会混淆消费者,也不会引起消费者的误认,因此,被告的商标应当被认定为有效。最后,我再次强调,被告的商标与原告的商标并不相似,也不会混淆消费者,也不会引起消费者的误认,因此,被告的商标应当被认定为有效。谢谢!
商标无效答辩-商标无效答辩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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