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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商标-浙江商标变更

1、浙江省商标注册管理条例(860字)第一条 为了保护商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商标,是指用于区分不同企业的产品或服务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符号、颜色、声音、香味等可表示为图形的商标。第三条 商标注册申请,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维护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第四条 商标注册申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二)商标注册申请书;(三)商标图样;(四)商标使用范围说明;(五)其他有关材料。第五条 商标注册申请,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期限届满,未及时办理的,视为放弃申请。第六条 商标注册申请,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经审查合格的,发放商标注册证书;不合格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七条 商标注册证书,应当由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发放,有效期为十年,期满后可以续期。第八条 商标注册权利人,有权要求他人停止侵犯其商标权利,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第九条 商标注册权利人,有权要求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查处商标侵权行为,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第十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可以依法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商标注册证书。第十一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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