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法官,我是被告方的辩护律师,我代表我的客户对此案提出答辩。我们认为,原告提出的商标无效宣告是不成立的。原告声称,我们的商标与他们的商标存在混淆,从而损害了他们的商标权。但是,我们认为,原告的商标和我们的商标之间并不存在混淆,因此不存在损害原告的商标权的情况。首先,我们的商标和原告的商标在外观上有明显的区别。我们的商标是一个绿色的圆形,上面有一个白色的字母“A”,而原告的商标是一个红色的圆形,上面有一个黑色的字母“B”。这两个商标在外观上有明显的区别,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其次,我们的商标和原告的商标在商品类别上也有明显的区别。我们的商标是用于服装和鞋类产品,而原告的商标是用于家用电器产品。这两类产品之间的差异很大,消费者不会把它们混淆在一起。最后,我们的商标和原告的商标在商标注册时间上也有明显的区别。我们的商标是在2015年注册的,而原告的商标是在2017年注册的。这表明,我们的商标注册时间比原告的商标早,因此不存在损害原告的商标权的情况。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原告提出的商标无效宣告是不成立的。我们的商标和原告的商标在外观、商品类别和注册时间上都有明显的区别,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因此不存在损害原告的商标权的情况。最后,我们请求法官拒绝原告提出的商标无效宣告,以保护我们的商标权。谢谢!
商标无效宣告答辩-商标无效宣告答辩通知书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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