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江苏省商标注册管理条例(江苏省第十六次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一条 为了保护商标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商标,是指用于区分不同企业的产品或服务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组合、色彩等。第三条 在江苏省注册商标,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本条例的规定。第四条 商标注册申请,应当向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第五条 商标注册申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二)商标的图样;(三)商标的名称;(四)商标的申请范围;(五)商标的申请说明;(六)其他有关材料。第六条 商标注册申请,应当缴纳相应的注册费用。第七条 商标注册申请,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第八条 商标注册申请,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第九条 商标注册申请,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审查。第十条 商标注册申请,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发放注册证书。第十一条 商标注册申请,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进行登记变更。第十二条 商标注册申请,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进行续展。第十三条 商标注册申请,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进行转让。第十四条 商标注册申请,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进行撤销。第十五条 商标注册申请,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进行撤销复审。第十六条 商标注册申请,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进行异议复审。第十七条 商标注册申请,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进行异议答辩。第十八条 商标注册申请,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进行异议裁定。第十九条 商标注册申请,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进行异议复审。第二十条 商标注册申请,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进行异议答辩。第二十一条 商标注册申请,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进行异议裁定。第二十二条 商标注册申请,应当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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