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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商标-山东省商标审查协作中心

1、山东省商标注册管理条例(山东省第十六次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20年5月20日通过)第一条 为了保护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商标注册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商标,是指由文字、图形、标志、声音或者组合而成的能够表示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志。第三条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山东省商标注册管理工作。第四条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商标注册管理制度,加强商标注册管理工作,维护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第五条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商标注册审查制度,对申请注册商标的申请书、证明文件及其他有关材料进行审查,确定是否符合注册条件。第六条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商标注册公告制度,对申请注册的商标进行公告,公告期限为三个月。第七条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商标注册变更制度,对商标注册变更进行审查,确定是否符合注册条件。第八条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商标注册续展制度,对商标注册续展进行审查,确定是否符合注册条件。第九条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商标注册转让制度,对商标注册转让进行审查,确定是否符合注册条件。第十条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商标注册撤销制度,对商标注册撤销进行审查,确定是否符合注册条件。第十一条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商标注册异议制度,对商标注册异议进行审查,确定是否符合注册条件。第十二条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商标注册复审制度,对商标注册复审进行审查,确定是否符合注册条件。第十三条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商标注册撤销复审制度,对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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