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申请专利时,可以将申请文件面交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的受理窗口或寄交“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处”收(以下简称专利局受理处),也可以面交到设在地方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代办处(以下简称专利局代办处)的受理窗口或寄交“专利局×ד代办处收。目前在北京、沈阳、济南、长沙、成都、南京、上海、广州、西安、武汉、郑州、天津、石家庄、哈尔滨、长春、昆明、贵阳、杭州、重庆、深圳、福州、南宁、乌鲁木齐、南昌、银川、合肥设立国家知识产权局或者专利局代办处。国防专利分局专门受理国防专利申请。
申请专利(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一)必备条件。
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文件中。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的效果。此外,授予专利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的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在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或不相似。
(二)禁止条件。
专利法第五条规定:“对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有授予专利权”。此外,以下七项即科学发现,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食品饮料和调味品,药品和用化学方法获得的物质,动物和植物品种,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不授予专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