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各种手续,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专利局规定的其他形式办理。专利局规定的其他形式包括电子文件形式。电子申请是指以互联网为传输媒介将专利申请文件以符合规定的电子文件形式向专利局提出的专利申请。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本指南中关于专利申请和其他文件的规定,除针对以纸件形式提交的专利申请和其他文件的规定之外,均适用于电子申请。电子文件格式要求由专利局另行规定。
一、电子申请用户:电子申请用户是指已经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签订电子专利申请系统用户注册协议(以下简称用户注册协议),办理了有关注册手续,获得用户代码和密码的申请人和专利代理机构。
1、电子申请代表人:申请人有两人以上且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以提交电子申请的电子申请用户为代表人。
2、电子签名:电子签名是指通过专利局电子专利申请系统提交或发出的电子文件中所附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所述的签字或者盖章,在电子申请文件中是指电子签名,电子申请文件采用的电子签名与纸件文件的签字或者盖章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二、电子申请用户注册
电子申请用户注册方式包括:当面注册、邮寄注册和网上注册。办理电子申请用户注册手续应当提交电子申请用户注册请求书、签字或者盖章的用户注册协议一式两份以及用户注册证明文件。
1、电子申请用户注册请求书:电子申请用户注册请求书应当采用专利局制定的标准表格,请求书中应当写明注册请求人姓名或者名称、类型、证件号码、国籍或注册地、经常居所地或营业所所在地、详细地址和邮政编码。注册请求人是单位的,请求书中还应当写明经办人信息。
2、用户注册证明文件:注册请求人是个人的,应当提交由本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居民身份证件复印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注册请求人是单位的,应当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企业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证复印件、经办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注册请求人是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提交加盖专利代理机构公章的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复印件、经办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3、注册请求的审查:注册材料经审查合格的,应当向注册请求人发出电子申请注册请求审批通知书和一份经专利局盖章的用户注册协议,并给予用户代码。当面注册的,由注册请求人当面设置密码;邮寄注册的,应当在电子申请注册请求审批通知书中告知注册请求人密码;网上注册的,由申请人在提出注册请求时预置密码。注册材料经审查不合格,当面注册的,应当直接向注册请求人说明不予注册的理由,注册材料不予接收;邮寄注册和网上注册的,应当向注册请求人发出电子申请注册请求审批通知书,通知书应当记载不予注册的理由,注册材料不予退还。
4、电子申请用户信息的变更:注册用户的密码、详细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电子邮箱及信息提示方式等信息发生变更的,注册用户应当登录电子申请网站在线进行变更。注册用户的姓名或者名称、类型、证件号码、国籍或注册地、经常居所地或营业所所在地等信息发生变更的,注册用户应当向专利局提交电子申请用户注册信息变更请求书及相应的证明文件,办理变更手续。注册用户代码不予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