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处理三年未使用的商标?商标申请到期三年后,部分企业通常可以收到商标局发布的第三方撤销三年未使用商标的申请,并通知商标所有人在要求期限内提供商标使用证据。
关键基于《商标法》第四十九条:本商标成为批准使用的产品的通用名称或者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作出决定。有特殊情况必须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商标所有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相关申请证据或者答辩不成功的,将失去商标专有权。
如何处理三年未使用的商标可分为两种情况:
(1)商标在具体过程中未完全使用,商标应保存在商品销售中.广告推广中的证据,收容证据应当对商标撤回答辩。
(2)如果商标被第三方提到撤销并准备自己的注册应用程序,商标在某种意义上表明该商标具有隐藏应用程序的价值。商标答辩成功后,可以对商标进行专利或者商标许可。
那么如何应对三年未使用他人商标的撤销申请呢?
商标撤回三次辩护可以自行辩护,也可以委托商标代理人进行。准备材料:1。辩护申请;2。辩护文本(加盖公章);3。企业营业执照加盖公章4。代理委托书;5.《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和信封;6.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目录清单及证据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