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抖音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抖音视界(北京)有限公司与杭州抖尊传媒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一审文书公开。
文书显示,原告抖音两公司诉称,抖尊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字节跳动”作为企业字号,并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字节跳动”“ByteDance”等标识,客观上导致了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抖尊公司辩称,其曾用名为杭州字节跳动传媒有限公司,“字节跳动”四字仅为对企业名称的合理使用,抖尊公司从未直接使用“字节跳动”四字进行实际的经营、宣传等。抖尊公司存续时间短暂也并未实际经营,且已变更名称,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最终,法院认为,抖尊公司发布的招聘信息显示的标题为“字节跳动”,且成立时名称为杭州字节跳动传媒有限公司,主要识别部分为“字节跳动”等行为构成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等,最终判处赔偿原告北京抖音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抖音视界(北京)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12万元。
商标是企业的无形资产,其特有的独占性、排他性是造就每一家品牌差异化的利器,强大的企业要发展起来并且走得更远,商标布局必不可少。企业要意识到了商标的重要性,特别是随着自己的品牌知名度不断地提高,商标的重要性也会越来越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