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影视剧人物被抢注商标的现象屡见不鲜。那么,用人物角色名称申请商标,有何限制条件及法律风险?
一起来看《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汤学丽律师的专业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规定,可以作为商标进行申请注册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但是申请的商标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也不得违反商标法的其他相关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将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作品中的角色名称申请为商标,可能涉嫌侵害他人的“在先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对于著作权保护期限内的作品,如果作品名称、作品中的角色名称等具有较高知名度,将其作为商标使用在相关商品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其经过权利人的许可或者与权利人存在特定联系,权利人以此主张构成在先权益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可见,若某些经营者为了追求热点,将某些影视剧人物角色名称申请注册为商标,损害他人在先权利的,不仅可能会面临被在先权利人提出异议而商标被不予核准注册的风险,已经获准注册的商标,也有可能被宣告无效。
商标是企业的无形资产,其特有的独占性、排他性是造就每一家品牌差异化的利器,强大的企业要发展起来并且走得更远,商标布局必不可少。企业要意识到了商标的重要性,特别是随着自己的品牌知名度不断地提高,商标的重要性也会越来越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