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6日 消息:昨日晚间,北京互联网法院发布网络音乐著作权案件审理情况报告称,网络音乐著作权纠纷案件主要特征包括了以下六种常见侵权行为:
在线音乐平台传播未经授权的歌曲、网络主播在直播过程中未经授权翻唱歌曲或将歌曲作为背景音乐播放、短视频中未经授权翻唱歌曲或使用他人歌曲作为背景音乐、音乐素材平台未经授权提供铃声下载和伴奏音乐、在线卡拉OK平台未经授权提供“K歌”服务、智能产品内置软件中存储未经授权的歌曲并可进行播放等。
针对直播领域侵权,北京互联网法院表示,直播平台参与主播直播打赏分成,并设置专栏提供直播回看服务,且未尽到与其商业模式相匹配的注意义务,其对于主播侵权所造成的损害后果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短视频平台对用户利用平台曲库中未经授权歌曲制作并传播短视频的行为,应承担连带责任。
对于如何预防侵权,北京互联网法院提出了三点建议:
一是从权利人处直接获得授权。这主要是针对网络原创音乐领域。从目前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的部分涉及网络原创歌曲的案件来看,起诉主体为原创作者,被诉主体则为未获得词、曲作者授权的网络歌手。藉此机会也提醒广大网络歌手,演唱他人创作的网络原创歌曲前,先检索原创音乐平台确认词、曲作者的身份,务必同时取得词、曲作者授权。
二是从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处获得授权。以广告视频为例,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处事先获得音乐作品或录音制品的授权,能有效避免因音乐侵权导致已耗费成本的广告视频无法传播的问题。特别要注意的是,如果涉及到改编歌曲,由于改编权不属于集体管理组织管理的著作权项,使用者仍需从词、曲作者处获得改编权的授权。
三是使用平台曲库中的歌曲。这主要是针对广大网络用户而言。使用平台曲库中的歌曲制作的短视频如需通过网络传播,则仍应通过该平台,否则可能因超出平台使用范围而面临侵权。
容易升值的商标名,一般情况下,越通俗易懂的名字,越有意义的名字更值钱。商标的名字,比如像2-3个字的商标名字未来将会变得很稀缺。因为中国的汉字只有那么多,而且商标又是不可再生资源,所以好的商标是很难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