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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肇庆市各有关部门加强重点产品、重点市场和重点领域整治

今年以来,广东省肇庆市各有关部门加强重点产品、重点市场和重点领域整治,保持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高压态势,查处了一批侵权假冒违法案件。现公布肇庆市2022年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典型案例。

一、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肇庆市某玩具商城销售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儿童玩具案

根据线索,肇庆市市场监管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肇庆市某玩具商城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有一批待售的含有奥林匹克标志的商品。经查,当事人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擅自为商业目的违规销售含有“”“”“”“”“”“”“”等奥林匹克标志的商品。截至案发时,当事人售出含有奥林匹克标志的商品共1360件,金额为3906元;未售出的含有奥林匹克标志的商品共2118件,货值1904元,涉案商品已依法扣押,查明的违法经营额为5810元。

2022年4月,肇庆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并处罚款。

2022年北京冬奥会是我国重要历史节点的重大标志性活动,冰墩墩的形象更是深受群众喜爱,面对市场上出现“一墩难求”的现状,当事人未经授权违规销售“冰墩墩”形象玩具、“雪容融”形象玩具及含有奥林匹克标志的商品,违规搭乘冬奥会“快车”,借机牟利,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执法人员对发现的违法线索及时固定证据,对违法行为予以打击,有力保护奥林匹克标志知识产权,充分体现市场监管领域的综合执法力量,对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零容忍”,起到查办一案、震慑一片、教育一批、规范一行的作用,形成持续震慑的高压态势,更好地规范市场经营行为。

二、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肇庆某医疗美容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根据举报,肇庆市市场监管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肇庆某医疗美容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多处对外宣传“集团”“名医”等内容,涉嫌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经查,当事人对在经营场所7处显著位置对外宣传“集团”等信息无法提供相关合法佐证材料,没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集团”相关信息。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大堂“专家天团”宣传栏处悬挂的马某某(加拿大某技术研究负责人、医学博士、3项博士后研究、多伦多总医院多器官移植项目负责人、发表论文40余篇)、田某某(加拿大某首席执行官、药物制剂学士、加拿大化学试剂销售公司CEO、某美首席执行官CEO等内容)等内容,上述当事人所宣传的专家医生不是其医生,所宣传的医生资质、曾获荣誉及当事人资质、规模等信息无法提供合法佐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对医生资质、公司规模作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

2022年1月,肇庆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

医疗美容行业的发展,是人们生活质量提升的标志,有庞大的市场需求。但是,伴随着行业迅速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如违法发布广告、虚假宣传、诱导消费等行业乱象问题,不仅破坏医疗美容行业竞争秩序,甚至威胁到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法严厉查处医疗美容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对于净化医疗美容市场环境,切实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推动医疗美容行业健康持续规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三、公安部门烟草部门查处违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案

2022年5月23日,根据群众举报及前期监控经营情况,肇庆市、县两级公安、烟草部门,对德庆县公安局立案的“4.11”违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案进行收网。在肇庆市烟草专卖局稽查支队和市公安局的统一协调指挥下,德庆县、封开县、怀集县烟草专卖局联合公安局,分别在德庆县、封开县、怀集县、云浮市郁南县等地捣毁一宗集仓储、运输、销售假冒卷烟案件。现场查获卷烟仓储点6个,查获卷烟共5个品种、121.55万支,其中硬南洋91.71万支、软南洋28.45万支、双喜硬经典0.46万支、双喜软经典0.46万支、软双喜0.48万支。涉案金额共41.1万元,查获车辆共2台,抓获涉案人员共10人,其中刑拘6人,逮捕2人,起诉10人,判刑10人。

本案涉案人员利用深夜和偏僻的乡道完成非法卷烟交易,反侦查能力强,交易十分隐蔽,中转交接迅速,执法人员监控难度很大。经过烟草部门多次与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召开案件研判会,从掌握的下家进货情况和特点,道路监控录像等为突破口,掌握了犯罪人员的犯罪事实,最终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犯罪人员进行判罚。本案涉及辖区零售户较多,是近年来该县辖区查获影响力较大的销售假烟案件,对不法分子起到较大的震慑效果。

四、文化部门查处某文体书店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案

2022年3月9日,肇庆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肇庆高新区某文体书店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店销售的《新华字典》(商务印书馆有限公司)、《司马彦字贴写字课课练》(湖北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课堂笔记》(河北人民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为涉嫌侵权盗版出版物。经商务印书馆有限公司、湖北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河北人民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认定,上述《新华字典》《司马彦字贴课课练》为侵权出版物,《课堂笔记》为非法盗用其书号条码的非法出版物。

经查明,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店内查获的《司马彦字贴写字课课练》等为侵权出版物,当事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的行为属实。当事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的行为,违反了《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作出行政处罚,肇庆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侵权出版物10本;3.没收违法所得,4.罚款。

该案件的当事人从网上购买侵权盗版的出版物进行销售,肇庆市文化部门对其进行查处,警示了出版物经营单位要依法依规经营,不能贪图便宜从非依法设立的出版发行单位进货;同时肇庆市文化部门及时上报相关线索,协调有关部门,加强网络市场的监管力度。

五、卫健部门查处某药店对消毒产品的宣传内容出现对疾病的治疗效果案

2022年3月3日,肇庆市卫健局依法对某药店进行监督检查,现场发现:1、该药店标注“消”字号的部分抗(抑)菌制剂产品标注有“每日2-3次”“eye drops”“消毒”“用专用锉将指(趾)甲锉薄,清除指(趾)甲粉末,再用本品直接擦拭相关部位”等文字,部分产品标签上有眼睛、足部图标;2、摆放抑菌产品的货架上张贴有7张黄色标签纸,标签纸上标注有“脚气克星、皮癣克星、皮炎杀手、痔疮王、鼻立通、湿疹克星、止痒、止痛、防感染”的字眼。3、检查陪同人未能出示在售抗(抑)菌制剂的卫生安全评价报告。

经查,该分公司经营的部分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有关规定;经营的消毒产品的宣传内容出现对疾病的治疗效果;采购消毒产品时,未按要求索取《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等有效证件。当事人已经及时改正上述违法行为。肇庆市卫健局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本案涉事的产品为消毒产品中的抗(抑)菌制剂,药店经营者在产品货架上张贴夸大宣传的标签,明示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效果的违规行为严重误导消费者,侵害消费者权益。2022年初,最高检下发《关于对“消”字号抗(抑)菌制剂非法添加案件线索挂牌督办的通知》,对此类案件线索督办提出了具体要求。法定职责必须为,卫健部门不断加强对消毒产品经营单位的卫生监督,规范其经营活动,引导广大消费者慎重、理性选购治疗性药品,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六、肇庆市高要区查处吴某某生产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2年1月14日,肇庆市高要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城区一处工场依法开展执法检查。经查,现场为一手袋、钱包生产工场,在该工场内堆放着大量标注有“GUCCI”“GG”“COACH”“MICHAEL KORS”“LOUIS VUITTON”标志的手袋、钱包成品、半成品及包装袋等产品。经“GUCCI”“GG”“COACH”“MICHAEL KORS”“LOUIS VUITTON”品牌方的商标维权人员现场辨认,上述手袋、钱包成品、半成品及包装袋等产品为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当事人涉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当事人侵犯两种以上的注册商标,且涉案商品价值达136万元,货值巨大,达到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当事人的行为涉嫌犯罪,肇庆市高要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

当事人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侵犯了他人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和使用许可权,涉案商品货值巨大,严重侵犯了商标持有人的正当权益,破坏了市场经济中商品交易的秩序。该局在查办该案过程中,加强与公安机关聚焦民生领域,重拳打击侵权假冒违法犯罪行为,加强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着力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七、肇庆市端州区查处某装饰涂料店销售假冒“多乐士”腻子粉案

2022年7月29日,根据线索,肇庆市端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端州区某装饰涂料店开展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从不知名供货商购进外包装标有“多乐士”注册商标的“多乐士超豪华水晶腻子王”腻子粉共262包,对外已销售47包,1包已损坏,库存214包已被该局依法查封。经阿克苏诺贝尔漆油(上海)有限公司的受委托人鉴定,上述印有“多乐士”字样批次的腻子粉均为侵犯“多乐士”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并出具了相关鉴定证明。当事人在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情况下,销售侵犯第10426072号注册商标的腻子粉,且无法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构成了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肇庆市端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侵犯第1042607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腻子粉214包;2.罚款。

本案涉案产品腻子粉属于建材产品,与广大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且“多乐士”注册商标知名度较高,当事人销售的侵权商品让普通消费者难以辨别,侵占了商标权人的产品市场,损害了商标权人和普通消费者的利益。该案的查处,及时、有效地保护了注册商标权利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八、肇庆市广宁县查处某粮油店销售假冒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产品及采购食品未查验出厂检验合格报告行为案

2022年8月23日,根据投诉,肇庆市广宁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广宁县某粮油店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2月23日在肇庆市某食品有限公司购进“振大小青柑”10罐并开始销售,产品名称为新会柑小青柑普洱茶(熟茶),配料:广东新会柑皮,云南普洱熟茶;产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委托方(经销商):肇庆市某食品有限公司(肇庆市鼎湖区);被委托方(生产商):江门市新会区某茶业有限公司。罐身上标有“新会柑”的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经向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函询确认“振大小青柑(条码:6971034780050)”的经销商和生产商未被核准使用“新会柑”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且当事人在购进上述产品时未索取该产品的检验合格报告。当事人销售假冒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振大小青柑(条码:6971034780050)”行为,违反了《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十条第(十一)项的规定,构成销售假冒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产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在购进上述产品时未索取该产品的检验合格报告,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采购食品未查验出厂检验合格报告的违法行为。依据《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款和《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肇庆市广宁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以下行政处罚:1.对采购食品未查验出厂检验合格报告的行为,予以警告;2.对销售假冒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产品的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本案是一宗查处地理标志产品销售环节违法行为的典型案件。该案的查办有效地打击地理标志非法经营行为,有利于净化行业市场,也为后续地理标志产品加强日常监管和查办同类案件提供一定的借鉴意义。

九、肇庆市德庆县查处某农资经营部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案

2022年9月14日,肇庆市德庆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到德庆县某农资经营部进行检查,经查询,发现标称桂林灵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商品名为“强力发砂红果素”(生产日期:2019/03/13;规格:500g/瓶)的肥料产品存在未依法取得肥料登记证嫌疑[在中国肥料信息网查询不到该肥料标签所标示的农肥准字0425号肥料登记证号]。经查,当事人从封开县某农资购进该批次产品共40瓶,销售了32瓶,库存8瓶。上述行为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实行肥料产品登记管理制度,未经登记的肥料产品不得进口、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得进行广告宣传。”的规定,肇庆市德庆县农业农村局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警告、并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的行政处罚。

该起案件性质涉及到常见的农资违法问题,具有较强的参考与指导意义。根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全国的肥料产品需要经过农业农村部进行登记审批、登记证发放和公告工作后,才能取得肥料登记证,未取得登记证的农药产品属于假农药范畴。该类违法行为属于高发频发的农业违法行为,各地农业执法部门要进一步加强辖区内农资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管执法工作,落实有关措施,加大制售假劣农资及违规经营行为的打击力度,建立辖区规范、良好的农资经营秩序。

商标是将某商品或服务标明是某具体个人或企业所生产或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显著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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