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侵犯商标的安监室屡禁不止并且越发的严重了,这第一是人们对知识产权商标这块的法律条例认知度还不够,另一方面缺乏知识产全的保护意识,也是造成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
一、基本案情
2017年11月,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案人员根据举报信息和淘宝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的数据信息,对位于杭州市余杭区崇贤街道某小区住宅内进行检查。发现该处为当事人唐某经营网络店铺的实体位置,通过打开现场当事人电脑,确认该处经营的网络店铺有淘宝网会员名XXX、XXX品牌店等。在仓库内,办案人员发现带有“Hermès”“Burberry”“LOUIS VUITTON”等多个商标标识的围巾。现场注册商标人作出辨认认为带有注册商标的围巾均非权利人生产或授权生产,属于侵权商品。当事人唐某涉嫌通过网络店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围巾商品,涉嫌违反《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属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
经调查发现,唐某于2012年借用其父亲身份信息,在淘宝网网络交易平台注册会员,开设名为XXX的网络店铺。2016年10月,经朋友介绍,唐某联系位于杭州下城区新华路的SL围巾,联系人为梁某。2016年11月至2017年1月,唐某多次向梁某采购带有“LOUIS VUITTON”“Hermès ” “Burberry”等注册商标标识的混纺围巾、羊毛围巾和丝巾等,单价35-40元,共9520条,采购货值32万元。2017年4月,经梁某介绍,唐某联系到CC围巾负责人孔某,2017年4月至6月,唐某多次向孔某采购带有“loewe”“Dior”“McQueen”等注册商标标识的真丝围巾,单价40元,共5287条,采购货值16.4万元。唐某还从丝绸市场内陈某处采购侵权围巾。根据查明的事实,核算唐某库存侵权商品的数量为11681条,货值金额(根据采购进价计算)为396150元。
唐某主要通过淘宝会员名为“XXX”的网络店铺和会员名为“XXX品牌店”的网络店铺销售。其销售价格为每条39-69元,每个订单的交易金额中包含邮费8元。根据商标权利人提供的相同或类似围巾市场价格对比,唐某购入和销售上述围巾的价格远远低于市场价格,故其明知所购入的围巾属于侵犯注册商标的商品。2017年4月以前,当事人主要通过会员名为“XXX”的网络店铺销售侵权围巾商品。2017年4月以后,据称“XXX”网络店铺因售假被淘宝平台处罚,故主要使用会员名为“XXX品牌店”的网络店铺。会员名为“XXX品牌店”的网络店铺注册人为林某,系唐某岳母,未参与该网店经营活动,实际由唐某控制运营。根据当事人会员名为“XXX”和会员名为“XXX品牌店”的交易记录,其在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1月14日唐某网络店铺相应商品链接已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围巾商品的违法经营额为110882元。
根据唐某案件延伸的上游主体线索,经过反复排查,余杭局和下城局确定侵权商品的来源上家,以及为该上家供货的围巾加工组织者。根据地域管辖权,两局紧密配合,由下城局负责查处网店侵权商品的来源上家,余杭局负责查处为该上家提供围巾的加工组织者。2018年1月,两局办案人员于同一时间对涉案主体开展同步查处,通过现场查获的单据材料,实现了上下游一一对应,圆满完成溯源打击。
二、案件争议焦点和主要问题
本案是典型的网络售假案件。此类案件本身属于传统的商标侵权案件,能够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法律定性并没有障碍。在《商标法》修订后,传统上的销售型商标侵权案件争议主要焦点为权利人对侵权商品辨认意见的效力:如何认定主观不明知,如何认定侵权商品属于合法来源,责令停止销售的具体表现形式等。但是传统领域案件涉网之后,基于线上线下的不同情况,在线索具体落地过程中又会呈现出以下新的问题:
(一)线索发现与网店店铺线下位置定位。因为网络经济的特殊性,并不强制进行经营主体登记,故目前属地行政机关未能完全掌握辖区范围内的网店主体情况,网络行为具有更强的隐蔽性。在本案中,在获取举报信息之前,属地办案人员并不掌握涉案网店在住宅小区内从事商品经营活动的情况。而作为交易平台所在地行政机关,面对海量的线上主体,缺乏高效率的网络监测手段来发现违法线索,缺乏实用的网络技术手段来定位网络店铺的实体位置。目前主要解决路径,还是基于交易平台的技术力量开展监测和定位。
(二)现场查处如何将实际情况与线上信息进行有效关联。网络售假案件,商品交易在线上完成,包括形成订单和完成支付,线下完成的是货源采购和物流发货。线上信息需要和线下情况进行结合,才能汇聚成完整的案件事实情况。在实际查办过程中,很多办案人员因为不熟悉网络店铺的后台操作,对于线上信息的取证工作依赖当事人配合,往往会造成线上信息的缺失,最后仅仅根据现场商品实物的价值计算违法经营额,将网络案件办成传统案件。
(三)如何将网店交易记录认定为已销售经营额。根据多起涉犯罪移送公安机关案件的后续反馈来看,司法机关对认定网店交易记录是否为当事人已销售经营额,呈现趋紧的态势。主要是基于,一是网络商品的上架后台可随意编辑,相同ID商品并不绝对对应相同商品;二是同一商品ID实际发货的商品可能存在不同;三是当事人抗辩存在刷单(虚假交易)的情况。
(四)网络案件上下游延伸。传统案件基于现场信息的有限性,往往难以做到案件的上下游延伸,通常限于个案打击。而网络案件中,涉网主体一旦通过网络实施违法行为,行为将通过数据的形式在线上留存。因此,网络案件的新问题在于,如何获取有关主体的线上行为数据,对行为数据充分分析进而来获取基于该主体的上下游关系,为后续多地开展异地协作提供支持,最终实现的是违法行为溯源性的全链条打击。
三、案件法律适用与问题分析
网络售假案件,本质上仍然是销售型的商标侵权案件,基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构成该行为的要件包括:销售的商品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主观系明知或应知其销售的商品属于侵权商品、存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在本案中,涉案商品经注册商标权利人辨认均认为属于侵权商品,办案人员认为唐某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购入带有“LOUIS VUITTON” “Burberry”等12个注册商标的围巾,通过在淘宝网网络交易平台上设立网络店铺对外进行销售,因商品价格差异巨大,其主观上应明知其销售的带有上述注册商标的围巾并非商标权利人生产或授权生产,即明知其销售的商品侵犯相关注册商标权。故唐某的行为已违反《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属于销售侵犯注册商标权的商品的行为。同时,对于唐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权的商品的行为,其主观上明知其销售的商品属于侵权商品且已销售的侵权商品金额110882元,未销售的侵权商品货值396150元,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唐某的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后续办案人员已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处理。
传统上商标侵权案件的争议焦点略作如下分析:
(一)权利人对侵权商品辨认意见的效力。在相当长一段时间里,行政机关甚至公安机关都将权利人的对侵权商品辨认意见作为鉴定结论。而事实上,权利人通常不具备专业的鉴定资格、方法、程序,其出具的意见仅仅代表其单方意思表示,并不具有权威性和公信力。因此从证据类别上,应视为书证更为合适。在确定其证明力上,采取证据对抗的原则,即权利人的意见与当事人提供的抗辩证据进行对抗,采信更为详实、更能证明案件事实一方的证据。在当事人没有抗辩或抗辩证据明显不足的情况,可以采纳权利人的意见;在当事人提供充分的抗辩证据,权利人应当就如何开展辨认,作详细说明,否则不能作为确定涉案商品属于侵权商品的证据。本案中,唐某对权利人的辨认意见未作抗辩,故可以直接根据权利人的意见认定涉案商品属于侵权商品。
(二)有关商标侵权案件中当事人的主观状态和合法来源的认定。主观状态可以基于当事人从事相关行业时间、进货来源、销售意思表示等方面进行确认。本案涉案商品已带有注册商标标识,均属于国际知名品牌,不考虑行业从业影响因素,仅仅从一般消费者的认知已然可以确定,因为存在巨大的价格差异,当事人应当明知其销售的商品属于侵权商品。而合法来源的认定,应当从案件查处的角度予以固定。当事人所提供合法来源的证据材料,应当是正规销售渠道,且足以认定其销售的商品的具体供货来源,包括但不限于上游单位的发票、供货单等,单据上应注明品牌或具有排他性。本案唐某无法提供合法来源证明。因本案唐某不符合使用责令停止销售的情形,故不展开讨论。
针对网络案件中呈现的新问题,略作如下思考:
(一)“识别+定位”实现精准排摸。本案开展排摸工作包括线上识别和线下定位。线上识别由权利人(企业)提供初查涉假网店信息,淘宝平台作深度关联;线下定位以淘宝平台大数据分析为支撑,执法部门向下追溯实体坐标。本案权利人通过网络监测,发现涉案淘宝网店存在售假行为。淘宝平台就该网店信息作全面线上排查,解析网店收货地址、发货地址、IP地址和WIFIMAC信息等,综合分析涉案网店实体位置。经过余杭局办案人员和权利人的共同排摸后,锁定涉案网店位置。
(二)“进入+关联”实现精准打击。网络案件在落地过程中,进入违法经营者所在经营场所,对其现场情况与线上信息开展有效关联,是关键的两个环节。在“进入”环节目标是办案人员利用已有手段顺利进入涉案地点的具体房间。该环节是第一步,也是关乎整个检查能否顺利进行的关键一步。网络店铺通常蛰伏在居民住宅楼或农村自建房中,以工商行政执法的名义往往很难突破,违法者在知悉办案人员来意后大概率情况会选择闭门不出,不予回应。考虑此种情况,本案在行动前由基层站所联络当地村社区派遣工作人员协作执法,并假借其他名义诱其开门。行动前,围绕“进入”环节中可能遇到不配合执法的情形,提前做好各种预案。在本案中,唐某尚属配合执法,并未出现预案情况。
“关联”环节的目标是对主体、行为、物品、上下游延伸等四个方面开展关联。网络商标侵权案件中的主体关联不同于传统线下案件,线下案件的主体与其经营场所具备天然的紧密联系,但网络案件的实体当事人还需要对其线上经营情况作确认。办案人员在现场发现侵权商品后,通过负责人身份信息,经营场所内电脑淘宝账户的登录情况以及当前电脑的物理地址与正在上网使用的IP地址等情况建立该实体地址与线上网店之间的关联。这也是为了后期通过淘宝平台协查交易记录、快照等证据能够具备关联性,证明当事人的线上违法行为。
(三)网店交易记录的具体认定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第87号指导案例郭明升、郭明锋、孙淑标假冒注册商标案的裁判要旨: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应当综合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网络销售电子数据、被告人银行账户往来记录、送货单、快递公司电脑系统记录、被告人等所作记账等证据认定。被告人辩解称网络销售记录存在刷信誉的不真实交易,但无证据证实的,对其辩解不予采纳。依此可以看到法院目前对将网络销售记录认定为非法经营额,采取综合考虑的态度,在言词证据和书证形成有效对应的情况下,可以将网络销售记录认定为非法经营额。这一裁判思路也遵循了传统商标犯罪案件中根据账本信息确认已销售经营额的认定思路,即并不要求办案机关必须逐一核实已销售商品是否属于侵权商品,根据现场制售假情况,证据形成证据链便可以印证账本的销售记录。至于当事人提出的虚假交易情况,应当由当事人自行承担举证责任,提供虚假交易具体订单号、支付记录、虚假物流信息等,否则不采纳其意见。
四、案件思考
网络打假近年一直是舆论焦点,是网络经济不断发展过程中必须直面的主要问题,作为商标执法机关也应当考虑如何避免网络交易平台成为假货的集散地。由于网络行为根植于线下生态,只要制假售假的生态环境继续存在,当事人受到单个打击后仍可借壳,重新上线实施违法行为。唯有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的O2O执法办案模式,不断扩大数据信息源深挖上下游违法主体,形成链条式一体化打击,方能从根本上净化市场。
从2015年开始,余杭局一直在探索打击网络制售假冒商品行为的案件查办经验,努力提炼符合网络新环境现状要求的执法模式。
2015年,余杭局首次利用平台数据,尝试线上追溯线下的打假模式,查处了“艾尚雪”羽绒服商标侵权案件。该案件荣获原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和《中国工商报》社联合评选的2015年度10大商标侵权典型案例。
2016年,余杭局将查办网络打假案件的主要精力放在深挖线索全链条一体化打击,查办了姿特围巾系列案件,此案延伸查处上下游违法行为人17个,对外输出案件线索7条,由此初步总结提炼出O2O一体化侵权打击模式。
2017年,在前两年工作的基础上,余杭局结合浙江省工商局红盾网剑行动,将O2O模式纳入到项目化运作,立项“川崎”品牌和薛之谦系列品牌两个保护项目。在“川崎”项目中,余杭局在现场检查未发现实物的不利情况下,利用网络交易记录从下游消费者着手,逐家固定侵权商品从而突破当事人防线,最后查处商标侵权行为主要实施人、为侵权商品提供印刷服务的印刷厂和提供零部件的无照经营者共三个违法主体。薛之谦系列品牌项目中,余杭局开展异地协作执法6次,包括佛山南海、苏州常熟等地,探索商标侵权案件异地协作执法机制。
而本案系余杭局运用O2O云执法模式的自然延伸。经过此次打击协作,余杭局进一步探索了线上数据指引与线下实体打击间的有效关联,并通过与下城局密切合作实现了经验输出和线上线索有效落地。从打击效果上看,将网络打假工作向纵深推进,不再是孤立的处理售假网店,而是将售假网店现场信息反馈线上扩充线索,实现对售假网店背后整个制假售假链条的溯源打击。因此,目前在网络打假领域,余杭局已基本确立以政企协作、线上线下结合、异地协作为主要内容的O2O云执法模式。充分依托淘宝平台大数据基础和技术分析优势,巩固“阿里技术+行政执法”模式。输出余杭网络案件查办经验,提供电子取证支撑,与各地行政执法部门紧密合作,有效查处网络商标侵权违法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