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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代理机构信用档案已经对公众公正透明的公开

据统计,截至2012年年底,我国商标累计申请量、累计注册量分别为1136万件、765.6万件,有效注册商标已达640万件,均位居世界第一。但与此同时,有专家指出,在这些“世界第一”的背后,其实与近年来商标被大肆恶意抢注的现象不无关系。在这其中,某些商标代理机构所扮演的角色,并不十分光彩。

对此,新版商标法的“亮点”之一,就是有针对性地规范商标代理活动。比如,第十九条明确了“商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六十八条列出了商标代理机构被严格禁止的行为,同时除了警告、罚款等原有的行政处罚手段之外,还明确违法商标代理机构将被工商部门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决定停止受理其办理商标代理业务。

代理机构暴增乱象丛生

据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局长许瑞表介绍,自上世纪90年代我国开始试点推行商标代理制度后,商标代理行业进入快速发展阶段。特别是2003年取消商标代理机构和商标代理人资格审批,今年起律师获准可以全面从事商标代理业务后,商标代理机构更是呈现出爆发式增长。统计显示,截至目前,全国共有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1.7万家,数量是十年前的20倍。

但是,另一个不争的事实却是:商标代理行业的服务却并不尽如人意。特别是一般代理机构,数量远远超出市场需求,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同行之间恶性竞争,导致出具虚假法律文件、欺诈委托人钱财、恶意抢注等现象屡屡出现。

比如,一些小公司专门盯住抢注商标的机会,及时“捡漏”,注册一些有价值的商标,然后谋求加价转让。有业内人士披露:注册一类商标成本最多在1000元到2000元,而如果成功转让出去,其获利却可能呈几何数字翻番,少则一两万,多则成百万上千万元。

严重违规机构或被逐出

为保障委托人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商标代理活动,商标法修正案增加了相应规定,比如第六十八条规定的内容中,除了过去的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外,新版商标法还明确:对违反法律规定和诚实信用原则,且情节严重的商标代理机构,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决定停止受理其办理商标代理业务,予以公告。

对此,许瑞表指出,商标局将通过制定具体的实施条例和细则加以严格规范,比如建立信用档案,对严重违规的企业实施市场禁入。“目前,该信用档案已准备向社会公开。”

那么,什么情况才构成“情节严重”?许瑞表告诉《法制日报》记者,大体上有两种情况:一是多次违法违规、一犯再犯;二是给当事人带来严重后果。当然,具体情况还需要根据不同的案件进行认定。

“只要你屡教不改,我就砸你的饭碗,实行市场禁入。总的思路就是‘宽进严管’。”

多处突出诚实信用原则

对于修法之后的商标代理监管力度,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冯晓青给予了肯定。

新版商标法第十九条明确了“商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六十八条规定:商标代理机构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侵害委托人合法利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由商标代理行业组织按照章程规定予以惩戒。

冯晓青表示,诚实信用原则既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也是知识产权法的基本原则。此次能够在修法中被多次突出使用,具有深刻的现实意义。

另外他认为,新版商标法明确了违法代理的处罚措施,特别是增加了违法商标代理机构将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记入信用档案,这些措施都具有较强的操作性,而且也是比较严厉的。通过规范商标代理机构行为,能够更好地为商标注册人和权利人服务。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李顺德认为,对商标代理机构要有严格要求,作为商标代理人,对商标法必须要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否则就不应该具备代理资格。通过此次修法,他相信,“今后违法代理行为不允许出现,也不应该出现了。”

规范代理有助良性竞争

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始创于1986年,是中国专利局批准的首家民营专利代理机构。

该公司商标部部长田玫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近年来确实存在商标代理机构管理混乱的问题,“有些机构只有名字,没有业务,对消费者来讲也是不负责任。有些情况下,某些代理机构甚至是抢注自己代理的申请人的商标。”

而且,一些“有名无实”的小公司恶意抢注、违法代理的行为,也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对行业内的正规公司形成一定的冲击。“在以往,我们公司是商标业务和专利业务并重,而现在由于市场比较混乱,我们对商标的发展都不是特别看好。”

“所以,我个人非常赞成加强对代理机构的管理,对代理公司提出的这些预审查的功能,对规范代理市场确实是有好处的。对正规代理公司来说,并不会感受到压力。”田玫说。

行业组织约束力需加强

新版商标法第二十条规定:商标代理行业组织应当按照章程规定,严格执行吸纳会员的条件,对违反行业自律规范的会员实行惩戒。

对此,北京市律师协会商标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万慧达律师事务所律师黄义彪认为,该条中提到的“商标代理行业组织”,规定还比较模糊,不易操作。

“因为自2003年取消商标代理机构和商标代理人资格审批以后,商标代理人的准入门槛就被完全放开,任何人只要成立一个公司,就可以成为代理人,不像律师必须要通过国家司法考试。而现有的商标代理行业组织‘中华商标协会’是一个自愿加入的行业协会,对于那些动机存疑的违法代理公司而言,缺乏有效的约束力。”在黄义彪看来,若恢复更为规范的行业管理,对于落实第二十条可能会起到一定作用。

此外,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本法第十五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的,不得接受其委托。对于该款,黄义彪也提出自己的不同意见。

对代理机构来说,其实包括两个方面,即代理事项不光是申请注册,还可能涉及到诉讼。对于律师而言,该款中提到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得接受其委托”同样值得商榷。

“比如抢注申请人要进行诉讼来找律师,不能说就不让找代理人了吧,毕竟诉讼程序总得要有律师给打官司。”黄义彪建议,现在的条文其实可以规定得相对中性一点,比如“不得接受其委托”可以改为“可以拒绝违法事项的代理”。

对于小微企业商标注册现状有哪些建议?

小微企业目前呈现爆发式增长态势,但这些企业对商标注册疑虑多,对“靠商标增效、靠品牌发展”的意识不强及信心不足。

小微企业商标注册的认识现状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一是认为商标注册时间长,程序繁琐。 对新《商标法》关于商标申请注册情况了解不多,认为商标注册时间长且程序复杂,影响品牌建设和销售市场的开拓。二是对经费投入和产出有顾虑。“经费投入了,商标也注册了,企业效益仍不好怎么办”、“商标注册后可能还需要很多的后期投入来宣传品牌,注册商标就成了累赘”等忧虑,影响企业产品或服务的推介进度和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三是对商标代理机构的顾虑。一些企业认为自行设计的商标缺乏商标专业人士的指导,对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注册又怕遇上“假机构”,从而出现对商标注册的“等待观望”状况。

针对小微企业商标注册的认识现状,笔者有以下五点建议:

一、突出政策扶持,强化激励引导。建议政府将实施商标战略写进年度工作报告,建立商标战略推进机构和协调机构,从资金、项目到服务等给予支持,对成功注册商标、被认定为驰名、著名、知名商标以及按《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注册的商标给予财政补贴和奖励,激发企业对商标注册和培育的热情。

二、做好商标注册的宣传及服务工作。利用各类媒体以及将要施行的年报抽查等方法,宣传引导,增强企业靠商标增效、靠品牌发展的意识和信心。制定并完善好《关于加强商标注册指导工作的意见》,使商标行政指导与市场准入、经检办案、日常监管实现有效对接,对新办企业,从名称核准抓起,考虑商标注册,实行商标字号一体化发展。

三、借助平台促商标代理机构规范。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借助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平台,一方面既要公示商标代理人和代理组织的基本信息、业务办理信息以及奖惩信息,以透明诚信的市场秩序保障委托人及商标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优胜劣汰;另一方面要加强对商标代理机构信用管理制度的指导和帮扶,促其提高信用意识,规范信用管理。

四、破除政府部门的 “倒置逻辑”。政府部门应破除“介入市场主体推介商标注册是一种本分”的“倒置逻辑”,要在创造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竞争秩序上下功夫,用良好的政策导向、发展氛围吸引企业,引导现有企业做大做强、稳心留根,放大区域内有利于企业成长、发展的“三公”环境,逐渐起到对各类新办企业及小微企业商标注册的示范和激励。

五、认真开展好商标质押工作。

开展“三名”商标企业贷款需求摸底调研,对企业商标价值、发展规模、竞争实力等方面进行认真考量,对一些发展潜力大、银行信用好的“三名”商标企业争取银行授信,以企业的商标权进行质押融资,从而促动未注册商标企业重视商标注册和培育意识,增强商标注册主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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