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商标移转的适用情况
根据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因转让以外的其他事由发生移转的,接受该注册商标专用权移转的当事人应当凭有关证明文件或者法律文书到商标局办理注册商标专用权移转手续。” 我国《民法通则》和《物权法》的规定,财产所有人有权处置自己的财产、公民有权继承财产。而商标权属于私权中的无形资产,因此对于以下情况中可以办理的商标权的移转手续。
1、自然人所有拥有的商标权,在该自然人死亡后,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继承权的继承人可以依法继承该商标权;
2、企业商标权人,因企业分立、合并、改制等原因消亡后,可以通过移转手续将商标权过户给分立、合并、改制后的继受企业。
3、企业破产后,其商标权可以由企业清算小组将破产企业的商标处置移转给他人。
4、社会团体商标权人,因撤、停、关、并等原因消亡后,可以通过移转手续将商标权移转给指定的继受人。 5、由于债权债务、经济纠纷、侵权等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诉讼案件,人民法院可以依照生效的法律裁定文书将注册商标权强制移转给他人。
6、其他应转让以外的事件也可以办理商标权的移转。
二、商标权的移转由于原商标权所有人的主体资格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提供,因此需要提供其它的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法律裁定文书给商标局才能办理相关商标权移转手续。一般情况下,相关的证明文件和法律文书要求如下:
1、自然人死亡后的商标权移转。 对于自然人死亡后商标权继承移转的,需要通过当地公证机关办理商标继承权公证。公证机关根据:①继承人身份证件;②被继承人和死亡的继承人的死亡证明;③被移转的商标注册证;④被继承人与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⑤被继承人所立的遗嘱(若有的话)等出具继承公证书。继受人凭该商标继承公证书即可向商标局办理相关商标权的移转手续。
2、因企业分立、合并、改制等原因消亡后的商标权移转。 企业分立、合并、改制等的商标权移转,由于原有企业已经不存在了,因此,需要该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该企业分立、合并、改制的法律批准文件或者工商登记机关的证明文件。就可以向商标局办理商标权移转手续。
3、企业破产后的商标权移转。 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企业破产后的企业财产处置权归企业破产清算小组。因此,企业破产后的商标权移转应该由经过工商登记机关批准成立的企业财产清算小组出具商标权移转证明文件向商标局办理该商标权的移转手续。
4、人民法院裁定强制移转商标权的。 当注册商标作为执行标的的被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执行的,如果被执行人不按照人民法院的裁定执行时,被裁定享有该商标权的当事人可以执人民法院发出的要求商标局协助执行通知书,向商标局办理移转手续。
5、其他应转让以外的事件需要办理商标权移转的。 凭相关的法律文件和证明文件向商标局办理商标权移转手续。
三、商标权的移转除了适用范围和原商标主体资格文件、印章、签字不同外,其余手续和要求均与办理商标转让相同,可以参照实施,迸出不再累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