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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许可合同签约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当今,商标品牌化日益受到企业的重视,品牌授权,商标许可使用成为提升中小型企业实现利润最大化的捷径。

商标许可的定义:1.本合同项下的商标是指截止至本合同生效时,许可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已经登记注册的与核心业务有关的商标,包括但不限于附件所列的商标(以下统称“许可商标”)。2.“合同产品”是指合同附件二所列的产品。3.“合同生效日”是指本合同双方签字日。

商标许可合同范围及使用期限:1.根据以下条款的规定,接受方同意从许可方取得,许可方同意向接受方授予单独使用附件一所指的注册商标的许可权利,且只在制造和出售、分销合同产品时使用。合同产品的名称、型号、规格和技术参数等。这种权利是独占性的,是不可转让的权利。除非经被许可人同意,许可人不得允许第三方使用,亦不得向第三方转让任何许可商标。被许可人根据本合同的规定使用许可商标,但许可人仍然可以使用该等商标。

2.许可只在地区有效。接受方同意不在其他地区直接或间接使用或授权他人使用这一商标,且不在知情的情况下向有意或有可能在其他地区出售合同产品的第三者销售该产品。

3.许可方负责向接受方提供注册商标的有关资料,包括注册商标的文字、图案、申请情况、和编号等,具体的资料等。

4.接受方同意在出售合同产品或在合同产品的广告、促销和展示材料中根据规定标明“注册商标公司年”,或其他许可方要求的标志。

5.被许可人可以使用任何一个或多个许可商标直至许可商标注册期届满而不受法律保护或直至双方达成协议的终止使用日期。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范本)

商标使用许可人(甲方):

商标使用被许可人(乙方):

甲乙双方在平等的基础上,通过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其相关规定签订本合同。

一、甲方将已注册的使用在类商品上的第号商标(尚标网平台全权代理)许可乙方使用在商品上。

二、许可使用的形式:独占使用许可即甲方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在限定商品上将该商标仅许可乙方使用,甲方在限定商品上依约定不得自己使用商标、也不得许可除乙方之外的第三方使用商标;使用方式为生产加工及销售。

三、许可使用的期限自年日起至年月日止,合同期满,如需延长使用时间,由甲、乙双方提前三个月协商续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四、乙方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自己的企业名称和商品产地。

五、乙方不得任意改变甲方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并不得超越许可的商品范围使用甲方的注册商标。

六、甲方保证乙方使用许可商标及公司年检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包括甲方所提供的所有相关手续文件,经尚标网审核),甲方须将年检后的公司证件复印件交给乙方。

七、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若将该商标转让给第三方,甲方保证同意在商品上独占式许可给乙方使用,以便甲方与乙方履行完本合同。

八、在合同有效期内,如乙方公司发生名义或地址变更,乙方只需提供变更证明,则被许可人转变成新的主体,此合同继续有效。

九、乙方如有要求许可合同备案,由乙方负责向国家商标局办理,相关费用由乙方支付,甲方应提供备案所需资料。

十、注册商标标识的提供方式:由乙方根据需要自行制作。

十一、商标许可区域为全国(香港、台湾、澳门除外)。

十二、合同终止时,乙方应立即停止使用该商标,合同期内已生产的剩余的商标标识应在合同期满叁个月内销售完或自行处理掉。

十三、商标许可使用费及付款方式:乙方于年月日前向甲方一次性支付元。

十四、甲、乙双方就有关合同没有约定的,可协商补充。

十五、甲、乙双方代表自愿对自己方履行本协议承担担保责任。

十六、税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其现行税法向乙方征收的有关执行本合同的一切税费,由乙方负担。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其现行税法向甲方征收的有关执行本合同的一切税费,由甲方负担。

十七、不可抗力

1、双方中的任何一方,由于战争或严重的水灾、火灾、台风和地震等自然灾害,以及双方同意的可作为不可抗力的其他事故而影响合同执行时,则延长履行合同的期限,延长的期限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

2、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尽快将发生不可抗力事故的情况以电传或电报通知对方,并于十天内以航空挂号信件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给另一方进行确认。

十八、违约责任:双方应当全面履行本合同,若甲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时,应当向乙方退回所收取的许可费,并赔偿乙方由此而造成的损失;若乙方违约,则赔偿甲方由此而造成的损失。

十九、纠纷解决方式: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纠纷时,双方可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十、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甲方:                            乙方:

   代表人:                        代表人:

  证明人:                        证明人:

  地址: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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