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转让申请的书件审查,是指对商标转让申请的形式要件进行审查,看其是否符合受理条件。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发给受理通知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发给不予受理通知书。
一、直接受理和代理组织受理
按照收文方式的不同,商标转让申请可以分为直接受理和经代理组织代理两种。
1、直接受理的,由申请人直接在受理大厅将申请文件交付申请处受理人员,经受理人员审查书件合格的,申请人在受理大厅直接办理缴纳商标规费手续,予以收文。书件审查不合格的,则退回申请文件不予以收文。
2、经代理组织代理的,由代理组织将申请书件直接交付或邮寄给收文部门,经书式审查部门审查合格后,由财务部门办理商标规费扣缴手续,予以受理。受理之后,发给受理通知书。书式审查不合格的,发给不予受理通知书,不扣缴商标规费。
二、书件审查的内容
1、基本要求 (1)申请书应使用国家工商总局公布的书式,并按规定使用中文,打字或者印刷,工整清晰,内容填写完整,除另有规定外,不得有缺项、漏项; (2)受让人为自然人的,还应在申请书受让人名称后标注身份证件号码; (3)转、受让人应提交能够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的复印件; (4)委托代理组织代理的,应附委托书并由受让人签章或签字;委托书上受让人的章戳或签字应与转让申请书受让人的章戳或签字一致;同时,转让申请书应加盖代理组织章戳并由代理人签字;
2、共有商标转让申请的书件审查 (1)转让前、后为共有商标的均应在申请书是否共有商标一栏选择“是”,并填写附页; (2)共有商标申请转让,申请书的转、受让人名称、地址均应填写代表人的名称、地址并盖章或签字,附页填写转让前、后其他共有人名称并盖章或签字,附页可以不填写其他共有人的地址; (3)商标的受让人为共有人时,共有人应指定一名代表人,并由代表人办理转让申请手续;未指定代表人的,推定申请书首页填写的受让人为代表人。
3、移转申请的书件审查 (1)转让人因主体资格消亡或其他原因无法加盖公章或签字的,应办理移转申请,其使用的书式与转让的书式相同,但在办理移转时,可以不提供转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凭有关证明文件在转让人章戳处无需加盖印章或签字; (2)因转让人主体资格消亡办理移转申请的,需提供证明转让人主体消亡的证明文件; (3)注册人(转让人)因破产、解散、企业注销等原因终止的、在清算过程中需办理移转手续时,可由相应的清算组织在转让人章戳处盖章; (4)注册人因合并、被兼并、改制等原因需要办理移转手续又无法加盖公章的,应提供政府或上级主管机关关批复的合并、兼并或改制文件,没有相关批复文件的,应提供公司登记机关出具的有权继承该商标的证明文件; (5)注册人为自然人的,其死亡后,受让人办理移转手续时应提供其有权继承该商标的法律文书,如继承公证书等; (6)上述所指证明文件或法律文书应为原件或加盖出具文件机关印章的复印件或经公证的复印件(多份申请可只附一份正本,其余附副本),外国人或外国企业提供的证明文件或法律文书应附中文译本,并由翻译单位盖章。这些文件应明确、清楚地确认商标权利归属人,并与转让申请的受让人一致; (7)由法院判决或裁定执行的注册商标移转,申请人在提交的移转申请时应附有移转依据的生效法律文书;法律文书应载明下列内容: ●被执行人名称和受让人名称、裁定执行的商标注册号等; ●被执行人应与申请书填写的转让人名义相符; ●转让申请书填写的注册号与协助执行通知书载明的注册号相符。
三、不予受理的情形
经审查,转让申请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书件审查准则的,对转让申请不予受理,发给申请人不予受理通知书,其主要情况如下:
1、未使用规定的书式的;
2、未使用规范中文填写转、受让人的名称和地址的;
3、未填写商标注册号/申请号的,或经核对注册号填写错误的;
4、经确认,申请书填写的注册号不存在的;
5、未以打印方式填写申请书的;
6、字迹或印章模糊,无法辨认、识别的;
7、委托代理组织办理时,受让人未在委托书上盖章或签字的,或申请书上填写的受让人名称与委托书上的盖章或签字不一致的;
8、委托代理组织办理时,代理组织或代理人未在申请书上盖章或签字的,或申请书上未填写代理组织名称的;
9、申请书上填写的转、受让人名称与盖章或签字不一致的;
10、转让人未在申请书上盖章或签字的,且未提交有关证明文件或法律文书的;
11、办理移转手续时提交的有关证明文件和法律文书内容与申请书的转、受让人名称、注册号等内容不一致的;或提交的有关证明文件和法律文书未能明确说明商标权利的归属的;
12、外国人或外国企业申请移转时,未附送上述证明文件和法律文书的中文译本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