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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和企业名称权应如何界定?

在市场经济中,商标对于一个企业来说,无疑是其开拓市场的一张王牌。世界上许多著名的大公司都以自己的商标闻名,像SONY、COCACOLA、KADAK等等不胜枚举。中国当前正处于市场经济初级阶段,许多企业为了占有市场,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不断地通过广告宣传以及提高产品质量、搞好售后服务等各种手段来创造具有自己企业特点的品牌,并且有许多企业已经小有成就,像四通、海尔、TCL、长虹等等。但是由于当前中国《商标法》、《商标法实施细则》等相关的法律法规还不健全,一些人钻法律的空子,于是出现了许多商标侵权现象。其中尤其以他人注册商标注册企业名称现象最为难以解决,如《中华商标》1988.1中刊有《“四通”什么时候成了搬家公司》一文,作者就某一搬家公司以四通集团的著名商标“四通”命名的现象进行了调查;北京市一家合资企业以中国石化长城高级润滑油公司的著名商标“长城”来注册企业名称为长城高级润滑油品有限公司。以上这些案例给我们提出了一个问题:商标权和企业名称权应如何界定?

商标对大家来说已经是一个比较熟悉的概念了,根据《知识产权协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的定义:“任何标记或任何标记的组合,能够将某一个企业商标或服务区别于其他企业的商标或服务,应能构成商标。”从这一定义我们可以看出,商标应该包括标记和标记组合,但这种标记或标记组合必须被某一企业用于其商品或服务之上时,该商标的所有人才能对该商标享有所有权,即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即商标权。商标权是知识产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因而理所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尤其在当前中国法制尚不健全,公民法制观念比较淡薄的情况下,商标权的保护就显得尤其紧迫。相对于商标权,企业名称权好像不那么受到重视。但其实早在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第26条就规定“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在这里,字号就是个体工商户的名称即商号,而商号是企业名称的一部分。而在《民法通则》第99条则进一步规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中国出现了多种多样的企业形式,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营、合资企业等。这些企业如个体工商户一样依法享有企业名称权。企业名称是企业所拥有的独特的称谓,用于和其他企业区别,表明其独特的业务性质和类别,企业名称权和商标权在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上所起的作用是相似的,即使本企业具有区别于其他企业的特点,而且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ORLDINTELLECTUALPROPERTYORGORNIZATION)的《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中第6条“关于商品商标的权利”中将商标权和厂商名称权并列,由此可见,厂商名称权同商标权一样同属于知识产权,都是企业的无形资产,它们理应受到知识产权法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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