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轶汇商标注册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五条内容如下:
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商标局做出准予注册决定的,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异议人不服的,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商标局做出不予注册决定,被异议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复审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被异议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异议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商标评审委员会在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复审的过程中,所涉及的在先权利的确定必须以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者行政机关正在处理的另一案件的结果为依据的,可以中止审查。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审查程序。
主旨
本条是关于商标异议处理程序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本条规定是在原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基础上所作的修改。主要是增加规定了商标局做出是否准予商标注册的期限,以及特殊情况下期限的延长;增加规定了请求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程序;增加规定了对不予注册决定不服商标评审委的复审期限以及特殊情况下的期限的延长等有关内容。
商标异议处理程序的设置,有利于发挥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以及一般社会公众对商标注册的监督作用,保证商标注册的公平合法;同时也有利于依法维护商标注册中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条规定在原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基础上,对有关具体程序作了进一步的明确规定,尤其是对商标局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复审决定等的时限增加了相应规定。这一修改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商标注册的效率,更好地及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的异议处理程序
本条第一款对异议程序的处理作了以下规定:
1听取陈述、调查核实。即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具体操作是商标局将异议人的《商标异议书》交被异议人,限其在规定期限内答辩,并对双方所陈述的事实和理由进行调查核实,然后做出异议成立或者不成立的裁定。
2在规定时限内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商标局在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后,应当自公告期满之日起12个月内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2个月内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
二、异议人对准予注册决定不服的处理程序
根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商标局做出准予注册决定的,发给被异议人商标注册证,并予以公告。异议人不服的,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即根据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商标局做出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对商标局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自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9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本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申请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做出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三、被异议人对不予注册决定不服的处理程序
本条第三款对商标局做出不予注册决定,被异议人不服如何处理作了规定。根据这一规定,商标局做出不予注册决定,被异议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做出复审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被异议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异议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之所以规定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异议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主要是为了保证法院在审理中能够全面了解情况,法院不仅应当听取原告(异议人或者被异议人)和被告(商标评审委员会)的陈述,还应当听取商标复审程序的对方当事人(被异议人或者异议人)的陈述,因为法院关于异议是否成立的判决与其有利害关系。
四、复审程序的中止
本条第四款有关复审程序的中止的规定,是本次商标法修改新增加的一项重要内容。在修法过程中,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有些专家提出,商标评审委员会审查的商标争议案件中,有些是当事人以侵犯其外观设计专利权、着作权等在先权利为由提起的,如果对所涉及的在先权利存在争议,正在人民法院审理或者有关行政机关处理过程中,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审查程序需要中止,待人民法院或者有关行政机关对相关在先权利争议案件做出判决或者处理决定后,再恢复复审程序。为此,本次商标法的修改增加了这一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