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国内经济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人们开始意识到商标在企业发展中的作用。许多企业向商标局提交申请材料,有些商标经过商标局审查不通过,那么商标注册失败驳回的原因有哪些呢?下面商标注册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
一、商标查询存在盲查期
通常在进行商标注册之前,需要查询商标近似,只有通过查询后能够提高注册成功可能性,但是这里需要注意,可以对于商标局的信息库中已经注册的商标进行对比分析,但是查询前四个月的数据属于查询盲区,在商标局的数据库中并没有录入,因而即使这个时间盲区中商标相同或者是形似,也是查询不出来的。如果你不幸碰到了这个“盲期”,你注册的商标有可能会和之前别人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这样是很难注册成功的。
二、新申请商标与在先商标近似或相同
《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商标的作用是方便消费者区分相同或近似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因而在相同或近似商品、服务上不允许存在近似商标的情况,否则容易让消费者产生混淆和误认。新申请商标与在先商标近似或相同是导致商标注册失败的主要原因。
三、新申请商标系恶意抢注
《商标法》第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近年来,国家从战略层面高度重视知识产权行业,知识产权行业因之得到了快速发展,商标投资已成热点。然而,也有一些投机者靠“钻漏洞”、“打擦边球”、“蹭热度”的方式抢注他人商标,谋取非法利益,这是商标局重点打击的违法行为。因此,涉嫌恶意抢注的商标基本会被商标局驳回。
四、商标审查员自由裁量权较大,随意性较强
商标审查并不是机器审查,而是通过商标审查员人为的分析和判断。每个审查员的知识面,考虑问题的角度并不完全相同,这就有可能出现:同一个商标在两个不同的审查员手中会出现截然不同的审查结果。当然,对于商标的审查,国家商标局有制订《审查标准》对审查员加以指导和约束,防止错驳、误驳现象的发生。但《审查标准》只是列举了一些比较常见的审查案例供审查员学习和参考,并不可能把所有的案例都列入《审查标准》且一一说明;再者,商标的审查实行的是“个案审查”。考虑到每个商标的知名度、显著性并不完全一样,所以就算两个完全类似的案例也可能会产生两种截然不同的审查结果。
五、商标申请使用禁用标志或缺乏显著性
《商标法》第十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4)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5)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6)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7)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8)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1)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2)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3)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商标注册失败的原因”的详细介绍,一般商标申请使用禁用标志或缺乏显著性是会被商标局驳回的,就是我们通常说的因为绝对条款驳回的。如果因为与他人商标近似被驳回,这是我们通常说的相对条款被驳,这个可以考虑做商标驳回复审。商标的盲查期是不可避免的,使用禁用标识、缺乏显著性、近似、恶意抢注这些可以通过商标查询避免。如果您想注册商标可以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