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类保护是指国家对于已注册的驰名商标所实行的跨类别保护,也称之为”绝对保护”。那么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是什么?下面商标注册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
一、驰名商标跨类保护
跨类我们都知道,就是将对该商标的保护从其注册类别,扩大到其他类别。那么,这里的“类”指的是什么呢?这里的“类”主要是指两个部分。
第一个,就是《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类表》中所规定的“45个大类”,第二,是指的在这45种商品或服务中,所包含的“商品类似群”。关于第一种大家可能都了解,关键现在我们来看看第二种。
所谓的商品或类似群,其本质是相同属性的商品或服务。为了方便审查或查询,一些国家包括我国将尼斯分类的各个类别按照类似与否的标准继续细分为若干个类似群供内部使用。一般说来,处在同一类似群的商品或服务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否则即为不类似。但是,由于某些商品或服务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销售场所、消费对象”等方面有密切关联时,应给予驰名商标“跨类保护”的“待遇”。这也就是为什么我们说,虽然在判定商标混淆时,要参考类似群,但不能依赖它的原因。
“跨类保护”的含义是“跨类似商品保护”,而不是“跨商品类别保护”。而“跨类保护”决定了其保护范围的标准已经不再是排除“混淆的可能性”。驰名商标“跨类保护”是否包含了所有领域,现行法律对此没有明确的界定。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应根据个案情况,考虑商标的知名度、商标的显著性的大小、强弱和被控侵权行为的误导性等因素在案件中作出合理判断,不能将驰名商标变成无原则的全类保护。
二、法律规定
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以上就是小编对于“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的详细介绍。一般情况下驰名商标是”跨类似商品保护”,而不是“跨商品类别保护”。如果您还有其他关于驰名商标的问题可以联系咨询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