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为了在市场中求发展和生存,需要建立自己的品牌,商标是依法对品牌保护的重要手段。如果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怎么处理呢?下面商标注册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
《商标法》第29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的商品上,以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商标进行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且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即是商标注册审查中所说的“申请在先”原则。
申请在先原则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商标局受理最先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对在后的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在先是根据申请人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日期来确定的,商标注册的申请日期以商标局收到申请书件的日期为准。因此应当以商标局收到申请书件的日期作为判定申请在先的标准。
对于违反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抢注他人商标的行为法律并不会予以支持。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不能以不正当的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使用并且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已注册的商标违反了这一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开始的五年之内,商标所有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于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也就是我们通常说的商标无效宣告。
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商标注册申请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怎样确立”的相关介绍,在不违反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也没有恶意抢注他人商标的情况下,一般是谁先提出申请的,商标局会审核通过并发布初审公告。如果是同一天申请的,采取先协商后抽签的方式决定。如果您还有其他关于商标注册方面的问题,可以咨询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