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时间腾讯成功将QQ提示音注册成商标引发了大众的广泛关注,,详情可查看《QQ提示音成功注册商标,揭秘声音商标注册的基本条件和要求》。一方面是因为QQ提示音是我们非常熟悉的一种声音,这种极具办事度的消息提醒声音伴随了很多人的青少年时期;另一方面也是因为声音商标这种商标类型比较少见,我们最常看到的商标多是文字商标或者图形商标,听到声音商标的第一反应是:声音竟然也能注册商标?
其实在我国早就可以注册声音商标了,2014年5月1日起,新《商标法》正式施行,删除了原来《商标法》第八条中“可视性”要求,并明确声音可申请注册为商标。2016年5月14日,中国国际广播电台广播节目开始曲成为我国首例注册成功的声音商标。
声音商标具有易识别,易传播,有个性,认知度高等特点,消费者对声音更敏感,便于区分商品及服务的来源。与可视性商标相比,声音商标不仅能够通过有特色的旋律或音符给人带来心理暗示,还可在情绪上更好地满足市场对所谓新鲜感的需求。因此,声音商标作为听觉方面的营销手法,很有可能会收到意想不到的效果。注册声音商标对很多企业来说是非常受欢迎的一件事情。
但是事实上真正成功注册声音商标的非常少,截至2018年4月30日数据统计,已有546件声音商标申请注册。其中,既包括国内大型企业腾讯、京东、酷狗、娃哈哈等,也包括国外名企,诸如瑞士银行、宝马股份有限公司、英特尔公司、三星电子。但在4年时间内,仅有15个声音商标注册成功。
那么为何声音商标注册如此之难呢?注册声音商标究竟有哪些要求和条件呢?
我国注册声音商标与传统商标的审查标准大致相同,主要分为三个原则:1、绝对禁止条例原则;2、相同或近似申请或注册在先原则;3、显著特征原则;
绝对禁止条例即是指商标法绝对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声音,例如与我国或外国国歌、军歌或国际歌等旋律相同或近似的声音;宗教音乐或恐怖暴力等具有不良影响的声音等
在先原则是指:如果两个声音商标或声音商标及可视性商标相比,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或者认为二者之间存在特定联系的,则判定为相同或者近似商标。而在后提出申请的声音商标,则会因为在先已有相同或近似的声音商标、可视性商标的存在而不能注册。
商标法对于不符合“显著性”定义的标识是有明文规定的,根据现行商标法第11条规定第2款来看,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是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
通常情况下,声音商标需要经过长期使用,才能取得显著特征。而同时只有当声音满足区别于其他产品的特性的同时、不可能构成该商品或服务的功能性组成部分,才能被视为具有显著性和区别性的标识存在。
声音自身的局限性只是限制了其与区分来源的目的建立联系,造成其尚未能形成如文字商标般稳固的条件反射,但这并不意味着无法建立联系。
也就是说,听到“男人咳嗽声”并不意味着你会想起QQ,也可能是其他软件、电影等等。那么,想要通过审查,需要考虑哪些因素呢?
一是相关公众对该标志的认知情况 ;
二是该标志在指定商品/服务上实际使用的时间、使用方式及同行业使用情况 ;
三是使用该标志的商品/服务的销售量、营业额及市场占有率 ;
四是使用该标志的商品/服务的广告宣传情况及覆盖范围 ;
五是该标志在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获得注册的情况等。提交的使用证据,应该能反映声音商标在指定商品上的使用情况。
虽然目前成功注册声音商标的案例比较少,但是声音商标作为传统商标的补充,改变了传统商标的单一视觉识别方式,推动了商标文化的多元化和立体化,对于企业来讲,声音商标对企业的品牌传播和建设意义深远,对行业来讲,声音商标则可对我国知识产权行业的健康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