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知道商标注册成功之后如果长时间不使用可能会有商标撤三的风险,而应对商标撤三最有利的方式就是提供商标使用证据。我们在之前的文章中也介绍过商标使用证据的一些基本类型,详情可查看《只有这样收集的信息,才是有效的商标使用证据》,但是还是有很多人在收集商标使用证据时没能收集到最有利的资料。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理解这一点,赛贝知识产权平台今天特从商品生产、商品推广营销、商品销售以及商品售后四个方面来分别介绍一下商标使用证据究竟该如何收集。
一、商品生产过程中形成的商标使用证据
商品生产过程对商标的使用主要指将商标标识附着于相关产品上,附着于相关产品包装物、容器、说明书、合格证、质保卡、抽检单、入库单等,以及附着于相关产品生产场所的固定物、工人的衣物等行为。用于附着的商标标识应是经核准注册的商标图案,或商标图案中用于与其它商标相区别的主要部分,商标标识所附着的产品应是经核准注册的商品和与其相类似的商品,商标标识所附着的包装物等应是与上述商品配套使用的物品。
如果要使这些证据产生效力,还必须使它们烙刻上时间的印记。也就是说,要能将生产(出厂)日期或生产批号等反映产品形成时间的要素显示于这些证据上。实践中,为了提高证据的可信度,商标权利人可以通过公证方式定期或不定期对上述证据及其形成时间进行固定。
二、商品宣传推广过程中形成的商标使用证据
1、在报纸、刊物、电视、广播、灯箱、路牌、大型户外设施等传统广告媒体上进行宣传推广的资料,如报刊杂志的影印件、电视广播播出的音视频文件、户外广告照片等包含有实质性广告内容的宣传物,广告发布协议、播出合同、付款凭证及广告主管部门许可文件等。
2、是在互联网等新型媒体上进行宣传推广的资料,如相关网页截图、网站服务合同、付费凭证等。
3、是在各类展会上进行宣传推广的资料,如相关视频、照片、参展合同(确认书)、付费凭证等。
4、是自行或委托他人制作的宣传推广资料,如用于在公共场所播放的音视频文件、相关合同、付费凭证等,发放给消费者和相关社会公众的画册、宣传单及相关合同、付费凭证等。
在以上所有证据材料中,均应力求显现商品外观或商品名称、完整的商标标识或商标主要组成部分,如果立足于提高可信度,还可以对这些证据的形成过程进行公证。
三、商品销售过程中形成的商标使用证据
在商品销售过程中,对商标的使用不仅涉及商品制造企业或其销售公司和商品零售商或批发商,还涉及商品运输企业。具体而言,商品制造企业或其销售公司应在商品销售合同、销售发票、进出口检验检疫证明、报关单据以及运输合同中将商标标识视为与商品名称同等重要,将商标标识明确标注在合同和发票上。
商品零售商或批发商可以根据自身需要或商标权利人要求,将包含有商标标识和商品形象、商品名称的张贴物、装饰品等,附着于店面内的固定物上以及销售服务人员的衣物上,同时在开具的销售发票中对商标名称进行明确标注。商品运输企业可以根据自身需要或商标权利人要求,将包含有商标标识和商品形象、商品名称的张贴物、装饰品等,附着于商品运载工具上。
上述证据材料中,成套的销售合同、销售发票以及运输合同的证明力最强,如果还需要充分发挥其它证据材料的效力,建议商标权利人通过公证方式对这些其它证据及其形成时间进行固定。
四、商品售后形成的商标使用证据?
商品销售后,可以通过对商品使用地的走访,获取有关商品使用现状的视频、照片等证据材料;可以通过对商品使用人的问卷调查,获取有关商品质量、性能等方面情况的纸质或电子证据材料。
为了确保这些证据的有效性和可信度,一方面,要能在视频、照片中反映商品的使用地,显示商品全貌、名称、生产(出厂)日期、制造商和附着于商品上的商标标识等关键信息,在纸质或电子证据中显示商品名称、制造商、商标标识或名称,反映商品生产(出厂)日期或商品使用人的购买时间等。另一方面,要委托公证机关对证据获取过程及证据本身进行公证和固定,或在公权部门的监督、参与下进行取证,或从公权部门的相关活动、行动档案资料中进行调取。
以上就是商品从生产到销售各阶段的商标使用证据类型以及收集方法,近年来关于商标纠纷方面的案件越来越多,在处理这些商标纠纷案件时,商标使用证据往往会起到很大的作用,赛贝知识产权平台提醒商标权人们,对于商标使用证据的收集一定要重视,并且一定要收集有效的证据,否则也很难起到最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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