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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申请注册立体商标,这些问题你得先搞清楚

我们常见的商标类型主要有文字商标、图形商标以及组合商标等,但是我国还有一些不常见的商标类型,尤其是随着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企业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也更加全面和细致,商标的注册类型也越来越多,今天赛贝知识产权平台就跟大家介绍一种不太常见的商标类型——立体商标。

立体商标,是指由三维标志或者含有其它标志的三维标志构成的商标。它可以是商品本身的形状、包装物或其他三维标志。

2001年10月2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1982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进行了第二次修改。这次修改的重要内容之一是扩大了保护客体,将中国《商标法》所保护的客体从原来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修改为“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明确将三维标志纳入《商标法》的保护范围。修改后的《商标法》于同年12月1日起施行。

对于立体商标,我们比较熟知的有“费列罗”巧克力、迪奥香水“真我香水瓶身”、麦当劳的大“M”商标等,但是对于立体商标注册的的常见问题和注意事项,很多人没有一个基本的概念,下面我们就来具体谈谈。

一、立体商标注册原则

1、合法性原则

同所有的商标一样,立体商标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也不能在商品或服的性质、质量、产源方面欺骗消费者。

2、显著性原则

这里所说折在先权利是指在先的商标权和其它在先权,就在先商标权来说,我国刚开始保护立体商标,在目前还只有申请在先的权利,通过查询就可以避免冲突,至于其他在先权利,主要是在先的外观设计权,作为商标代理人,很难避免这方面的冲突,照一般商标注册的经验,在先也只有在公告期提异议或注册后提撤消注册不当来主张自己的权利。

二、立体商标注册条件

立体商标取得注册,除了必须遵守一般商标注册原则以外,还有一些特殊的要求,又被称为"限制性条件"。

1、商品自身性质产生的外型不能注册

这一规定针对注册涉及商品的外形,同其天然状态或通常的加工状态相比,缺乏任何特别之处,换句话说,这种外形仅仅是对商品的叙述,而不能起到区别商品出处的商标功能。

除了天然状态不能注册外,加工状态也不能注册,比如说钻石补加工成下面小,上面大,有多个反射面的形状,也不能注册,因为不这么加工就不能很好的反射光线,看上去就不漂亮,这一形状是由加工状态所决定的,也不能注册。

2、商品功能所决定的外形不能注册

功能主要包括两种:技术功能和美学功能

1)技术功能

所谓技术性功能就是商品的外型更有于该商品使用或使加工费用更低,有技术功能的商品外型不能注册的规定主要是为了防止对专利法的规避。因为一个纯粹功能性的外形,应该由发明专利来保护,并最终进入公有领域,而不能允许所有人将其注册为一个可以无限续展的商标。具有功能性的外形,除了可以通过发明专利来保护外,应当供竞争者自由。

2)美学功能

具有美学功能的立体形状不能作为立体商标注册。这一规定的目的是为了避免商标的宗旨被扭曲并因此损害版权和外观设计权。具有美学功能的外型不版权或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对象。

以上就是立体商标注册的常见问题和注意事项,立体商标较平面商标来说更能体现商标形态,也更为细致,随着全球贸易的发展,立体商标的重要作用也越来越凸显。赛贝知识产权平台提醒大家,申请人在申请注册立体商标时必须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否则视为平面商标。想了解立体商标注册的更多内容,可免费咨询赛贝知识产权平台商标专家,他们可对你的商标进行全面评估,帮助你顺利取得商标注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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